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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未經(jīng)許可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最高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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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wǎng)北京9月21日電自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經(jīng)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或者擴大舉辦規(guī)模,。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jīng)同意方可變更,;變更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舉辦規(guī)模的,應當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指出,,條例規(guī)定了違反條例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guī)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未經(jīng)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已經(jīng)2007年8月29日國務院第1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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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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