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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偉銘如今頗有名,因為他在四川成都酒后駕車撞死4人,、撞傷1人,,被成都市中院一審判決死刑,成為敲響許多人抵御美酒誘惑的警鐘,。今天他在二審時聽到一線生機,。
在四川省高院舉行的二審當中,公訴人員向法官表示,,孫偉銘酒后肇事行為屬于間接故意,,事發(fā)后大呼快救傷員,以及積極賠償受害者,,鑒于這三點因素,,不宜將他判處死刑。
受害者的家屬們對此感到失望,。由于孫偉銘的酒后駕車,,張志宇失去了父母,,他表示自己能夠接受的結果是判孫偉銘死刑,不希望二審改變一審的判決,。
四川大學法學教授周偉指出,,從全球趨勢來看,死刑應當盡量避免,。
一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孫偉銘在成都市萬年場的一家酒樓參加親戚80大壽的宴會,席間飲用了大量白酒,。下午4點多,,他駕駛“別克”轎車送走父母后,由成都市區(qū)方向沿成龍路往龍泉驛區(qū)方向行駛,。17時許,,孫偉銘駕車行駛至成龍路藍谷地路口時,從后面撞上了正常行駛的一輛“比亞迪”轎車尾部,,事故發(fā)生后,孫偉銘不僅未立即停車查看,,而是迅速倒車,,從被撞的“比亞迪”車右側超出,高速駕車往龍泉驛區(qū)方向行駛,。
孫偉銘在駕車至成龍路卓錦城路段時,,高速向右側繞行后又向左側迅速繞回,越過中心雙實線,,與相對方向正常行駛的一輛“長安奔奔”轎車猛烈相撞,,造成“長安奔奔”車上的5名駕乘人員中1人受傷、4人死亡(其中兩人當場死亡,,兩人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隨后,孫偉銘所駕車又與一輛“奧拓”車相撞,,再與“奧拓”車后的一輛“蒙迪歐”轎車發(fā)生擦掛,,接著與一輛“QQ”車相撞,直至自己的別克轎車不能動彈,,孫偉銘的“瘋狂之旅”才停了下來,。
事后經司法鑒定,孫偉銘所駕駛的別克轎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行駛速度為134~138km/h(事故路段限速60km/h),。
事故發(fā)生后,,傷員及孫偉銘被救護車送到醫(yī)院,交警部門隨救護車到醫(yī)院,,發(fā)現孫偉銘有飲酒嫌疑,,當即提取孫偉銘血液進行乙醇檢驗,,檢驗結果為: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35.8mg/100mL,屬于醉酒駕車,。
在隨后的調查中,,交警發(fā)現孫偉銘居然沒有駕駛執(zhí)照,系無證駕駛,。他于2008年5月中旬購置這輛別克轎車,,并以自己的名字登記入戶,在未辦理駕駛證甚至未在任何駕校學習過的情況下,,長期無證駕駛該車,,交警發(fā)現,事發(fā)前他已有10余次違章記錄,。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院一審認定孫偉銘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判處死刑。
孫偉銘的罪名,,源自《刑法》第115條的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判處結果一出,許多老百姓叫好,,覺得孫偉銘一下子奪去了4個人的生命,,現在屬于以命償命,很合理,。也有一些人反對,,理由是兩條:第一是給孫偉銘定的罪名不準確,應該是交通肇事罪,;第二是量刑過重,。
二
這兩條也是今天二審的焦點。
記者事先查閱了《刑法》,,第133條對交通肇事罪進行了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里面沒有死刑的規(guī)定,,刑期一般也不長,。例如今年轟動一時的杭州飆車案中,被告人胡斌撞死1人,,獲得的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獲刑3年。
孫偉銘的辯護律師施杰在法庭上強調,,孫偉銘不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例如案發(fā)時的多位在場證人證明,孫偉銘在案發(fā)后,,看見受害者躺在血泊中,,第一反應是大喊有沒有醫(yī)生,快救人,。這可以證明孫偉銘對危害后果的發(fā)生是一種過失心態(tài),,并不是放任故意心態(tài)。案發(fā)后,,孫偉銘家屬一直積極地賠償受害人家屬,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施杰說,,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交通肇事罪,目前的司法實踐當中,,面對交通肇事行為,,普遍應用這個罪名。當然,,用這個罪名對酒后駕車等行為的處罰相對不重,,很多人認為不利于約束酒后駕車等行為,但要改善這個問題,,手段是修改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規(guī)定,,而不是另找罪名來懲處犯事者。
他接著提高了語調:“孫偉銘案的一審判決,,以生命為代價,,換取了全社會對醉酒駕車的重視,但是,剝奪生命必須慎重,,因此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給予孫偉銘應有的懲罰,而不是死刑,?!?
公訴人員反駁了辯護律師對罪名的異議,表示孫偉銘屬于無證,、酒后,、超速駕車,并且是在肇事逃逸過程中造成了慘重傷亡,,多種惡劣手段疊加,,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標準。
但在量刑上,,公訴人員從死刑的立場上退了一步,。
在法庭上,孫偉銘始終懊悔不該對自己的酒量和駕駛技術過于自信,,懊悔自己法律意識淡薄,,以至于酒后駕車闖下大禍,犯下難以彌補的過錯,。
二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將提交審委會后再宣判。
作為一名法律專業(yè)人士,,四川大學法學教授周偉對記者表示,,一審判得不太合適,因為刑法規(guī)定了交通肇事罪,,就是拿來適用交通肇事行為,,結果一審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還判處死刑,,“當前全世界都在逐步廢止死刑,,體現尊重生命的人權理念,因此在我國也應當盡量避免死刑,。對于交通肇事罪目前存在的量刑偏輕,,可以通過加重刑期來解決?!?記者 閔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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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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