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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聲|鉆法律空子,?不構成輕傷也可能犯罪

風聲|鉆法律空子,?不構成輕傷也可能犯罪


作者|羅翔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當下社會戾氣有所增加,日常生活經常會發(fā)生一些因事端爭執(zhí)而致肢體沖突的案例,,大部分都通過雙方調解或民事賠償?shù)确绞浇鉀Q,。以致有些財大氣粗的人,因此認為只要事情不太出格,,不制造社會危害性,,把握好一定的尺度,無非就是賠幾個錢而已,,外加一些醫(yī)療費賠償,,自己也不差那幾個錢,但能給自己解氣,。比如,,因種種問題如勞資關系、鄰里糾紛,、成人霸凌等出現(xiàn)的爭執(zhí)斗毆,,很多人在惱羞成怒之下就抱持這種想法。

這種想法,,實則是對法律存在錯誤認知,,認為只有把人打成輕傷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把人打成輕微傷就不構成犯罪,。故意傷害罪的入罪標準確實是輕傷,,如果沒有致人輕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不構成其他犯罪,。

比如,張三對妻子實施家暴:精神暴力,、物理暴力一起上,,一三五精神PUA,二四六物理折磨,,周天休息,,對外秀一下恩愛,維持一下恩愛夫妻的人設,。所謂的物理折磨,,就是用繡花針扎妻子。這是標準的渣男,。但是,,針孔大的傷口既非輕傷,甚至連輕微傷可能都到不了,。這難道就不構成犯罪嗎?

當然構成,,它可以構成虐待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是,,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見,,成立本罪,,不要求出現(xiàn)嚴重后果,只要情節(jié)惡劣就可以構成,。

如果出現(xiàn)了嚴重后果,,那就屬于結果加重犯。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贝颂幍闹氯酥貍⑺劳?,顯然是出于過失,;如果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那直接論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即可,。

那么,虐待致人輕傷,,怎么處理呢,?這屬于同時符合兩個罪名,也就是《刑法》中所謂的“想象競合”,,既構成故意傷害罪,,又構成虐待罪,從一重罪論處,。

除了虐待罪,,《刑法》還有一個兜底罪與傷害有關,那就是尋釁滋事罪,。在尋釁滋事罪中,,有種行為模式就是隨意毆打,不需要把人打成輕傷就可以入罪,。

有人認為我自相矛盾,,因為我一直主張限縮此罪。但這并不意味著它一無是處,;對這個罪名,,可以進行一定的合理性轉化。

尋釁滋事罪是《刑法》中典型的口袋罪,,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每次適用都會引發(fā)一定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的調研情況報告也指出,,尋釁滋事罪近年來有被泛化適用的傾向,。

調研中發(fā)現(xiàn),該罪認定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被告人的主觀動機難把握,,容易陷入客觀歸責,;

二是對違法信訪行為,能否以本罪論處,,認識不一,;

三是因邊界不清導致容易被泛化適用的傾向明顯;

四是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qū)分較難,;

五是行,、刑銜接不暢,容易導致行政違法行為被拔高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尋釁滋事罪,,確實有模糊性的特點,。單從法條來看,這個罪幾乎無所不包——打人可以看成“隨意毆打人”,,罵人可算“辱罵,、恐嚇他人”,拿人東西則算“強拿硬要”,,把渣男手機砸了也算“任意損毀”,,至于在網(wǎng)上搞怪吸睛,這也可能符合“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尋釁滋事罪刑罰很重,基本刑就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刑則可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并處罰金,。因此,,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都試圖限制此罪的適用。

2013年,,最高司法機關通過了關于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試圖限縮此罪的適用。司法解釋強調,,本罪在主觀上必須要有尋釁滋事的動機。所謂尋釁滋事,,包括無事生非和借故生非,。無事生非強調行為的無因性,這是典型流氓動機,,比較好判斷,。

但是,借故生非則具有一定的有因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是“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糾紛,,借故生非……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借故生非,,也就是小題大做,;但什么是小題,什么是大做,,很多時候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很難判斷,。

比如,,張三遛狗沒有拴繩子,,嚇到了小孩,小孩父親李四氣壞了,,直接把價值3000的小狗摔死,,這到底是小題大做,還是小題小做,,甚或大題大做,,其實很難區(qū)分。再如,,張三和李四打了起來,,打掉張三門牙三顆,張三僅有的三根頭發(fā)也被扯掉,,這個屬于“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嗎,?可能也不太好判斷。

正是因為存在這些問題,,立法機關制定了大量新的較輕罪名,,來限縮尋釁滋事罪的適用。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來索取高利貸,,以前經常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但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增設了催收非法債務罪,,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

雖然不少學者主張限縮甚至廢除尋釁滋事罪,但這并不意味著尋釁滋事罪中相關行為完全不值得刑法打擊,。不過,,這里有一個價值選擇,那就是如果硬要在打擊不足和打擊過度中進行選擇,,哪個選擇才是更不壞的選擇呢,?法律人從來不追究最好,避免最壞就是相對不錯的選擇,。當然,,最好的選擇肯定是在打擊不足和打擊過度中保持微妙的平衡,但這種平衡太難了,。

還是回到打人吧,,隨意毆打型的尋釁滋事,如果放任不管,,顯然并不合理,。故意傷害,如果導致他人輕傷,這自然構成《刑法》第234條的故意傷害罪,。

但是,,如果沒有導致輕傷,只造成了輕微傷,,如果一律排除犯罪的適用,,也可能違背樸素的正義感。比如,,大庭廣眾下毆打老人,,隨意踹孕婦肚子,在乞丐頭上撒尿,。所以,,很多國家有暴行罪(batter)的規(guī)定,暴行是一種包括毆打以及其他對身體施加有形力的行為,,我國也有不少學者主張增設暴行罪,。通俗來說,只要打人就是犯罪,。

但是,,在法律增設暴行罪之前,是不是就必須適用模糊的尋釁滋事罪呢,?我個人還是持商榷態(tài)度,。理由是,在可以使用明確性罪名的情況下,,應盡可能避免模糊的兜底性罪名,。其實,《刑法》第246條的侮辱罪,,已經包括了暴行的主要內容,。

《刑法》對此的規(guī)定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暴力方法侮辱他人,,也是侮辱,;而且,此罪一般是親告罪,,不告不理,,也可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避免國家權力的過度干預,。

暴力侮辱,,不限于隨意毆打,,還包括潑糞、家暴,、強迫他人食糞,、下跪、戴高帽游行,、鉆胯,、當眾剝光他人衣服等。它所侵犯的法益,,既包括身體權,,也包括名譽權。

很多人認為,,侮辱罪需要限定為公然為之,,但至少從法條的表述來看,不一定,。這個法條其實有兩種解釋,,各位語文好的朋友看看是不是這樣啊:一種是通常理解的無論是暴力還是其他方法都需要公然為之,;另一種解釋是以暴力侮辱他人和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只有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才需要采取公然方式。如果采取這種解釋,,私下的暴力行為,,諸如一對一的家暴、潑糞,,都可以侮辱罪論處,。

當然,隨意毆打型的尋釁滋事,,絕大多數(shù)都發(fā)生在公共領域,,即便限定為公然,也不會有太大問題,??傊谛谭ㄒ?guī)定暴行罪之前,,隨意毆打型的尋釁滋事解釋為暴力侮辱,,將此行為作為親告罪直接以侮辱罪處理,也許會相對比較合理,。

降下無知之幕,,如果刑罰權不受限制,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罪犯,你在為某種尋釁滋事行為義憤填膺,,但也許你的義憤填膺也可能構成尋釁滋事,。這也是為什么作為法律人一定要謹記罪刑法定原則,限制刑罰權的濫用,,不要習慣性地為刑罰權的隨意擴張點贊喝彩,;相反,我們必須戒除重刑主義的成癮性依賴,。

但是,,無論如何,打人確實是不對的,。故意傷害,,無論輕重,都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法治理想國”由中國政法大學教師陳碧,、趙宏、李紅勃,、羅翔共同發(fā)起,,系鳳凰網(wǎng)評論部特約原創(chuàng)欄目。

主編 | 蕭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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