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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深夜遭圍堵毆打,,454條通話錄音鎖定幕后指使

舉報非法傾倒渣土后遭深夜圍堵

肇事者到底是故意毀壞財物

還是尋釁滋事,?

4名犯罪嫌疑人

竟組成“攻守同盟”堅稱無罪

……

目睹非法傾倒渣土的現(xiàn)場后,徐某向城管部門舉報,,讓他想不到的是,,這次舉報竟引發(fā)深夜的一場圍堵逼停。徐某報警后,,到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竟組成“攻守同盟”,,帶頭的葉某更是堅稱自己無罪……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檢察院發(fā)揮偵查監(jiān)督與協(xié)作配合機制作用,一步步瓦解“攻守同盟”,,挖出幕后指使,,揭開案件真相。

深夜駕車遭圍堵,,挨拳加車損

2023年9月5日22時許,,徐某駕駛車輛行駛在吳江區(qū)某主干道,快到右轉路口時,,車輛的后視鏡里突然閃過一道燈光,,一輛黑色車輛從左側車道猛然加速,一個急剎橫停在了徐某的車前方,,徐某被迫剎停,。與此同時,緊跟黑色車輛的兩輛車也隨即剎車,,停在了右側路邊,。

還沒等徐某緩過神來,黑色車輛上下來一個身穿白色T恤的男子,,他徑直走向徐某的車,,重重拍打著車窗。徐某剛降下車窗準備問個究竟,,就迎面挨了一拳,。這時,其他三名分別穿著白色襯衣,、條紋T恤,、黑色T恤的男子陸續(xù)從三輛車上下來。

慌亂中,徐某的車不慎撞上黑色車輛的尾部,。白色襯衣男子見狀,,憤怒地伸手捶打徐某。見徐某不肯下車,,白色襯衣男子返回車上拿了兩根木棍,,白色T恤男子接過條紋T恤男子從路邊撿的石頭,朝徐某的車砸去,。徐某驚慌失措,,立即發(fā)動汽車,跌跌撞撞沖出圍堵,。整個過程,,黑色T恤男子始終在旁觀。

逃離現(xiàn)場后,,徐某立即報警,。經(jīng)鑒定,車輛損失1.2萬余元,。公安機關根據(jù)監(jiān)控查明,,事發(fā)當晚白色襯衣男子是孫某,條紋T恤男子是嵇某,,白色T恤男子是楊某,,黑色T恤男子是葉某。2023年9月,,公安機關對孫某等4人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

獲取關鍵證據(jù),幕后指使現(xiàn)身

原來,,事情和徐某的一次舉報相關,。2023年9月5日晚,徐某看到吳中區(qū)某空地有渣土車在裝渣土,?!袄幚碚疽呀?jīng)關門了,他們要把渣土運到哪里,?”帶著疑問,,徐某一路跟隨渣土車,發(fā)現(xiàn)渣土被倒在吳江區(qū)某工地,。徐某覺得不對勁,,便下車詢問工人原因,工人回他一句“關你啥事,,有本事報警”就走開了,。

徐某隨即向城管部門舉報。經(jīng)查,該處工地是孫某的,,渣土車是葉某的,,該車輛未辦理渣土消納處置手續(xù),屬于非法傾倒,,城管部門當晚處罰了相關人員,。隨后,葉某,、孫某分別叫上員工嵇某,、楊某,,向工人詢問了徐某的長相,、車牌后,立即駕車尋找徐某,。于是便有了開頭一幕,。

2023年9月、10月,,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先后對孫某,、嵇某、楊某取保候審,。2024年1月,,公安機關以葉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向吳江區(qū)檢察院提請逮捕。承辦檢察官李林閱卷后發(fā)現(xiàn),,葉某在訊問時堅稱自己無罪,,聲稱“只是看熱鬧,沒有事先指使他人,,更沒有動手打人”,;案發(fā)當晚監(jiān)控視頻也顯示,葉某確實沒有打人,、砸車,;孫某等人均否認受葉某指使,公安機關也未收集到葉某等人預謀的證據(jù),。

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2024年1月,,吳江區(qū)檢察院依法對葉某作出存疑不捕決定,,并引導公安機關圍繞葉某事前是否指使、事后是否賠償?shù)确矫嫜a充偵查,。公安機關調取了案發(fā)后葉某和孫某的通話記錄,,發(fā)現(xiàn)二人頻繁聯(lián)絡,但無法獲取具體的通話內容。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葉某未被移送審查起訴。

2024年3月,,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孫某,、嵇某、楊某3人移送吳江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過程中,,兩份徐某出具的諒解書復印件引起了李林的注意,一份寫著“相關人員對徐某進行了賠償”,,另一份寫著“葉某雖與此事無關,,但其家人對徐某進行了賠償”。

“如何證明復印件的真實性,?原件又在哪里,?葉某既然未動手,為什么賠償徐某還要取得徐某的諒解,?”帶著這些疑問,,李林多次訊問孫某后發(fā)現(xiàn),諒解書原件一直被葉某扣留,,因復印件真實性存疑,,孫某無法獲得從輕處罰。

案件終于有了突破口,。李林采用分化瓦解同案犯的方法擊潰了孫某的心理防線,,孫某最終承認是葉某讓其帶人教訓徐某,并提供了關鍵證據(jù)——他和葉某的通話錄音,。

隨即,,吳江區(qū)檢察院將該案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公安機關扣押孫某的手機并進行電子勘驗,,最終提取到454條通話錄音,。李林逐條聽、仔細辨,,終于把真相拼湊完整——葉某事先授意孫某等人教訓徐某,,事后恐嚇徐某不準再舉報,并教唆孫某等人向公安機關作虛假供述,,不要供出自己,。

面對鐵證,葉某“無辜”的偽裝被撕開,。2024年6月,,吳江區(qū)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再次將葉某提請逮捕,,并依法作出批捕決定。

召開聯(lián)席會議專題研討

依法改變案件罪名

通過厘清事實,、梳理證據(jù),,李林認為葉某等4人事先約定教訓徐某,并實施了攔截,、打人,、砸車行為,事后還持續(xù)滋擾徐某,,故意毀壞財物罪不能準確評價該案,,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因對案件定性有重大分歧,,2024年8月,,吳江區(qū)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lián)席會議進行討論。會上,,李林闡述了兩方面意見,。

首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故意具有隨意性,,屬于“無事生非”。徐某舉報違法行為本身是合法的,,葉某等人蓄意報復的行為是違法的,,法與不法之間的對抗不屬于日常生活中的民間糾紛或偶發(fā)矛盾,葉某等人屬于為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實施的行為,,不屬于“事出有因”,而屬于“無事生非”,。其次,,尋釁滋事罪側重于針對公共秩序。案發(fā)地屬于交通要道,,事發(fā)時經(jīng)過車輛均需減速,、避行,影響了道路的正常通行,。因此,,葉某等人的砸車行為不僅侵犯了徐某的財產(chǎn)所有權,更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故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與會人員一致同意對該案的定性意見。2024年9月,,吳江區(qū)檢察院依法改變案件定性,,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葉某等4人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及量刑建議。同年12月,,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葉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九個月不等,。葉某等4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目前已生效,。

今年3月,,該案入選“2024年度蘇州市偵查監(jiān)督與協(xié)作配合優(yōu)秀案例”。5月,,該案參加了蘇州市檢察機關2025年第一季度高質效案例評選活動,。

作者:盧志堅 周欣桐 葛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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