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標簽: | [毛澤東] |
貞觀六年(公元633年),,唐太宗進行了一次赦免的嘗試,。這年秋天,他下令讓一些被判死刑的人都先回家探親,,約定第二年秋天再返回行刑,。一年過去了,所有回家的390名死刑犯,,在沒有人押解,、督促的情況下,卻都如期返回,,沒有一人逃匿,。唐太宗深有感觸,認為已達到改造教育的目的,,便下令把他們都赦免了,。
我國古代恤刑的方式和手段也是很多的。比如有"赦免"、"頌系",、"離監(jiān)奔喪",、"放歸"、"存留養(yǎng)親"等等,。其中,最為重要也是最常用的就是"赦免",。所謂"赦免",,就是依法減輕或免除對罪犯的刑罰?!渡袝涡獭分芯吞岢觯?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意思是:對于那些應當判刑或者應當予以處罰的人,,如果案情存在疑點、不能準確定案的,,應慎重處理,,可以予以赦免。我國歷史上赦免的形式也很多,,有"大赦",、"曲赦"、"即位赦",、"郊祭赦",、"災異赦"、"祥瑞赦"等等,。
當然,,我國歷史上封建統(tǒng)治者實施的赦免,總的來說是為了政治上的需要,,或為緩和階級矛盾,;或為籠絡人心,粉飾太平,,顯示"皇恩浩蕩"等等,。但古代實行的這些強調教化、注重恤刑的罪犯改造方式,,作為統(tǒng)治階級調節(jié)社會關系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緩和社會矛盾、維護國家安全和有利于生產力發(fā)展的重要作用,。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對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毫不姑息地依法進行嚴懲,。同時,,對于犯人的改造,本著"犯人是人"的原則,,堅持革命人道主義,,吸取傳統(tǒng)的注重教育、"明德慎刑"的治獄思想,,加強對犯人的教育改造,。除了設立"死緩"這一新的刑名外,還根據實際情況,,多次對罪犯實行特赦,。據統(tǒng)計,自1959年實行第一次特赦至1975年,,我國政府共實施了七次特赦,。
新中國實施的特赦對象,除第一次包括戰(zhàn)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歷次特赦的對象都是戰(zhàn)爭罪犯。從特赦的范圍來看,,新中國所實施的特赦都是以某一種或某幾種罪犯為對象,,而且是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既不針對個別犯人,,也不局限于某一地區(qū),,這就在廣泛的范圍內產生了影響。被赦免對象都是經過一定時期的改造,,確實已改惡從善或有改惡從善表現(xiàn)的,。
毛澤東在1959年9月14日代表中共中央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寫的書面建議中,對于實行特赦的目的及其作用,,作了很好的說明,。他說:"對于一批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的戰(zhàn)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宣布實行特赦是適宜的,。采取這個措施,將更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對于這些罪犯和其他在押罪犯的繼續(xù)改造,,都有重大的教育作用。這將使他們感到在我們偉大的社會主義制度下,,只要改惡從善,,都有自己的前途。" (作者樊憲雷,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