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揭秘:宋朝的售房合同
眾所周知,,一份規(guī)范的售房合同,必須寫有房子的位置,、面積和總價,,以及買方什么時候付款,,賣方什么時候交房,雙方什么時候過戶,,過戶時的相關稅費由誰出等內容,。
但是在北宋初年,售房合同上老是丟東少西,,以致交房之后,,糾紛不斷。
太平興國八年(983年),,知開封府司錄參軍事趙孚向朝廷提出建議,,說過去簽售房合同,都是老百姓自己弄,,有的內容殘缺不全,,有的預設霸王條款,還有的更可惡,,欺負買家不識字,,居然拿舊契來蒙事,這樣對公對私都不好,,不如由政府出面,,搞一份標準合同出來,好讓老百姓有個參照。
“司錄參軍”是北宋前期的官職,,級別比知府稍低,,主抓戶籍和治安,類似現在的公安局局長,。這位趙局長的建議挺對路,,很快就被宋太宗接受了,宋太宗果真讓人搞了一份標準合同,,然后詔告天下,,號召大伙以后再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按著這份標準合同的格式來,。
又過了一百年,,宋神宗發(fā)布一道詔令,要求所有售房合同必須由政府統(tǒng)一印制,,任何人都不得再使用私契,,不然就屬于非法。
宋神宗的詔令頒布以后,,人們再買賣房屋,,就得到縣衙買張“定貼”,也就是合同的草本,,先試著填一遍,,交給有關人員審查,若無誤,,再買幾張“正契”,,也就是正式的合同,然后再把定貼上的內容謄寫到正契上,。
正契一般四張,,交完稅,蓋完章,,一張給買方,,一張給賣方,一張交給商稅院,,一張留縣衙備案,。
事實證明,這套辦法確實讓房產交易變得規(guī)范多了,,對老百姓有好處,。
但也有不好的地方:買定貼和正契都要花錢。定貼一般五文一張,,正契就更貴了,,另外每買一次定貼,,都要多交一次印花稅,稅率是房款的3‰到5‰,。 (《新京報》1.16)
作者:
李開周
編輯:
梁昌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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