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評論 ()2014.10.15 總第23期 作者:蘭臺
引言:10月1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的集體學習中明確指出“我國古代主張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國先治吏,,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這些都能給人們以重要啟示,。”那么,我國古代治國為何選擇了“德主刑輔”,、“禮法合治”呢,?在這里蘭臺君給大家說一說。
談到“德主刑輔”,、“禮法合治”,,就不能不提到秦漢之際在治國策略上的儒法之爭。
先秦時期產(chǎn)生的諸子百家中,,以儒家和法家的治國策略最具有可行性,。秦漢時代,這兩家的治國策略形成了激烈的競爭,。儒家以德治為本,,法家以刑治為本,從治國的根本而言,,兩家是站在彼此對立的立場上的,。儒法之爭是在治國方略上的“德治”與“刑治”的交鋒。
而儒家的“德治”與法家的“刑治”又各有長處與局限,。
儒家的“德治”思想不可避免地有其各種局限性,,他們從治人和治于人的關系上立論,在理論上表現(xiàn)出片面夸大道德作用的道德決定論傾向,,這是在現(xiàn)實社會政治生活中難以真正實現(xiàn)的,。盡管如此,他們強調(diào)對民眾實行道德教化和要求從政者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zhì)等主張,有利于社會的發(fā)展,,客觀上有利于民眾,。
法家的“刑治”主張的局限性在于片面夸大法令控制與刑罰強力的作用,秦朝的覆滅是不言自明的例證,。但法家思想中的有價值的合理因素及其對社會發(fā)展所起的積極作用也是不應抹煞的,,它在反對和打擊奴隸制的舊制度、推動社會變革方面曾發(fā)揮過巨大的歷史作用,,而它所強調(diào)的明法審令,、循名責實、信賞必罰等主張,,則是治國經(jīng)驗的總結,,凝結著人類政治文明發(fā)展的積極成果。
儒法之爭的本質(zhì),,表面上看是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問題,,深層次挖掘卻是人性之爭,即人性是善還是惡,。正是對這個問題的不同回答,,導致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猶如兩股道上跑的車。儒法兩家德治與刑治的理論基石都是各自的人性論,。儒家認為人性是有善端的,,可以通過施政者的教化去其“劣端”,以德服人,,從內(nèi)心深處喚醒人們的“羞惡之心”,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使社會安定,。盡管荀子提出“性惡論”,但嚴格說這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性惡論”,,事實上他并未徹底拋棄孟子主張的一些核心觀點,。正如儒家的德治主張是基于其對人性的估價,法家的刑治思想也建筑在對人性的認識上,,表現(xiàn)為絕對的“性惡論”,。它不僅認為人“不免于欲利之心”,還認為人心總是利己而害人的,,不但君臣之間,,甚至父母子女之間都是一種利害關系。所以“用法之相忍,,而棄仁義之相憐”,,“不務德而務法”,民可安,國可強,。儒家的“德治”和法家的“刑治”在各自人性論的基石上建構,,以人性論來解釋和維護其治國方略,這樣“德治”與“刑治”就有了各自存在的理論根據(jù),。
歷史證明,,單獨的、孤立的德治或刑治都是不可能將國家治理好的,。
歷史上,,將儒法兩家所持的不同思想運用于政治領域,本質(zhì)上體現(xiàn)為儒家主張施行政治教化,,而法家推崇嚴刑峻法的政治方略之爭,。儒家主張對民要“道之以德,齊之以禮”(《論語·為政》),,孔子認為民眾皆有禮義廉恥之心,,通過道德和禮教管理民眾,民心所向,,才是政治統(tǒng)治的最高境界,,而理想的政治應當是免刑、無訟,、去掉殘暴與虐殺,。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孔子也不是絕對不要刑,而是傾向于重德輕刑,,刑只能是不得已而用之,。孟子繼承了此觀點,主張“省刑罰”,,提倡以教化為主,,如“善政,民畏之,;善教,,民愛之。”(《孟子·盡心上》)荀子在這個問題上有所更張,,他主張“重法”,,提倡“禁之以刑”,但其“重法”是同“隆禮”相聯(lián)的,,二者并重,;同時他也把刑看作是減少犯罪、進行教化的一種手段:“凡刑之本,,禁暴惡惡,,且懲其未也,。”(《荀子·正論》)荀子德刑并重的主張顯然有別于孔子,這表明荀子開始向刑治靠攏,。后來的儒者,,在如何運用法刑治民的問題上,也隨社會歷史各種的變化,,在側重點上各有不同,,但總的傾向還是強調(diào)以德為主。
而法家認為學識才智是貧弱敗亂的根源,,不希望被治國者有獨立的思考,,特別欣賞愚民政策,從商鞅所云“民不貴學則愚,,愚則無外交,,無外交則勉農(nóng)而不偷。”(《商子·墾令》)到韓非所云“事智者眾則法敗,,用力者寡則國貧,,此世所以亂也。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韓非子·五蠹》)等言語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法家對知識傳播的恐懼。在建立和整頓社會秩序上則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應遵循“尊主卑臣”,,“分職不得相逾越”(《史記·太史公自序》)之勢,,用嚴刑峻法保證治國策略的貫徹以及社會機制的運行。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法家的主張確實發(fā)揮了顯著的作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當秦面對六國初平,,天下擾攘的混亂局勢時采取強制手段以建立統(tǒng)一的秩序,應該說是一種必然的歷史與政治選擇,。但秦以法家學說稱霸天下,,將法家之術推向極端后,卻顯現(xiàn)出法家“刑治”的缺陷,。史稱秦法綿密,,秦代的法規(guī)規(guī)定十分細致,,試圖以精細的條例法規(guī)規(guī)矩平民百姓的日常行為。但中國時地域廣闊風俗差異極大的國家,。秦法之綿密在秦還是以關中為核心地域有限的戰(zhàn)國七雄之一時,,尚可做到運轉得宜。但一旦快速吞并山東六國,,統(tǒng)一天下后,,這種缺乏彈性的綿密規(guī)定就與各地的生產(chǎn)生活實踐產(chǎn)生了格格不入的沖突。而一旦沖突產(chǎn)生,,法家的“刑治”又以毫無彈性的酷刑峻法刑殺鎮(zhèn)壓,、終致“天下苦秦久矣”。“刑治”作為維護大一統(tǒng)中央集權統(tǒng)治的手段,,卻導致秦二世而亡,。秦之亡,其實際亡于其君主和上層官僚執(zhí)行的是一條毫無彈性的法家路線,。
儒家的“德治”與法家的“刑治”這相反兩股力量在彼此壓制對方的同時,,另一方面卻是在相互吸收,支持和促進對方的發(fā)展與完善,。儒家與法家雖然思想上有很多對立,,但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統(tǒng)治。因而在思想和治國方略等方面,,既有儒,、法之間的爭勝事實,也有整合之發(fā)展趨勢,。雙方都不可避免地具有其歷史局限性:儒家的“德治”思想從治人和治于人的關系上立論,,在理論上表現(xiàn)出片面夸大道德作用的道德決定論傾向,而這又是在現(xiàn)實社會治理中難以真正實現(xiàn)的,。而法家的“刑治”片面夸大刑罰的作用,,嚴刑峻法最終導致社會動亂,秦朝覆滅即是最好的例證,,但其中有價值的主張及其對社會發(fā)展的積極作用也是不應抹煞的,。法家思想所強調(diào)的明法審令、循名責實,、信賞必罰等主張,,則是治國經(jīng)驗的總結,凝結著人類政治文明發(fā)展的積極成果,。歷史證明,,單獨的、孤立的德治或刑治都是不可能將國家治理好的,。
秦因法令綿密,、橫征暴斂,、嚴刑峻法導致滅亡的歷史也給了新的治國者以深刻教育,促使他們尋求穩(wěn)妥的統(tǒng)治方略,。漢承秦制,,為避免重蹈秦以暴政而亡的覆轍,儒家學說漸行,,故此漢儒鼓吹德治,。同時也更多地吸收了法家思想,一方面強調(diào)“君之所以位尊者,,身有義也”,;另一方面又提出“義者,君之民,,法者,,君之命也。”“夫法令者,,君之所以用其國也,。君出令而不從,是與無君等”(《潛夫論·衰制》),。儒家進而強調(diào)君權,、政令與“仁政”相聯(lián),刑罰與“治世”相聯(lián)系,,儒法在歷史發(fā)展上趨向整合,。
從儒法之爭的本質(zhì)出發(fā),秦滅漢興的歷史進程進一步證明,,在治國上“德治”與“刑治”應二者并舉,,缺一不可,必須緊密結合起來,。“德治”與“刑治”,,道德和法律,確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一個靠人們的內(nèi)心信念和社會輿論,一個靠國家強力機器和威嚴,,殊途同歸,,其目的都是要達到調(diào)節(jié)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作用,,對于一個正常社會的健康運行,各自起著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它們只有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才能確保社會調(diào)節(jié)手段的完備和有效,。
在儒法合流的基礎上,“德主刑輔”,、“禮法合治”的治國策略最終成型,。“德主刑輔”、“禮法合治”就是指將道德教化與法律強制的結合,,賢人政治與以刑治國的結合,。它一方面表現(xiàn)了禮、法在制度上由原先的對立走向統(tǒng)一,,另一方面表現(xiàn)了禮,、法在統(tǒng)治方法上的相互補充和交替使用。同時,,在禮,、法結合的基礎上,還吸收了其他有利于維護統(tǒng)治的觀點和主張,。
“德主刑輔”,、“禮法合治”的形成標志著儒法兩家思想及政治方略經(jīng)過長期的斗爭與融合形成了一種成熟的治國策略:它代表了一種兼容并蓄的政治心態(tài),這樣,,就既避免了純?nèi)稳寮业挠馗崛?,也避免了純?nèi)畏业目敛靽揽帷9_倡導儒家思想德治,,說明治國者已經(jīng)清楚地認識到教化人心和思想宣傳的重要性,,這是治國技巧更加圓熟的標志。在實際政治活動中推行并依靠法家刑治,,說明治國者已經(jīng)告別了傳統(tǒng)儒家的空洞的政治理想主義,,而具有了清醒的政治現(xiàn)實感。由此“德主刑輔”,、“禮法合治”最終成為傳統(tǒng)中國國家治理的主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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