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發(fā)生之后,萬科的王石以及一些公眾人物和企業(yè)的捐款沒有達到一定的額度,,在網絡上引起了廣泛的爭議,,就在王石道歉之后,相關爭論仍舊余波未平,。
批評的一方指責王石在災難來臨時未盡到相應的社會責任,,辯護的一方則強調捐款的自愿原則,反對將社會責任強加他人,。在我看來,,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話題,雙方都有其道理,,而且觸及了自由和權利的最基本原則,。
從內心說,我是反對指責別人捐款太少的,。捐款畢竟是件善事,,豈有做善事還受指責的道理。在捐款問題上,,任何募捐者都不能忽略最基本的前提:捐贈與否,,捐多捐少都是自然人或法人支配自己財產的合法權利。不以權利作基礎,,不以自愿為前提,,捐款就不再是慈善,而是道德名義下進行的攤派,,一種變相的稅務,。再多道義或感情上的理由都不能忽視這個前提,。如果一個人連自由支配自己合法財產的權利都沒有了,這樣的社會比發(fā)生了地震更可怕,,因為它動搖的不是某一地區(qū),,若干間房屋,而是整個社會的基本秩序和運行基礎,。
從另一個角度說,,社會大眾對于公眾人物存在較高的道德期望,希望某些明顯企業(yè)承擔起社會責任,,這完全可以理解,,但是應把握社會責任的邊界和優(yōu)先順序。企業(yè)社會責任是指企業(yè)在創(chuàng)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qū)和環(huán)境的責任,。隨著時代的發(fā)展,企業(yè)的社會責任內涵也越來越多,。簡單說來,,除了合法經營,照章納稅,,善待員工等基本要求以外,,近年來又加上保護環(huán)境,扶貧濟困等多項內容,。但是,,發(fā)展慈善事業(yè)這類責任,在責任的優(yōu)先排序上畢竟是排在靠后的位置,。何況,,企業(yè)從事慈善事業(yè)的方式和渠道有很多,又豈能簡單地以捐款多少下結論,?
值得警惕的是,,一些網民的慈善期待超出了正常的范疇,變成了道德審判,,甚至采取了造謠等非法手段,。比如說,捏造姚明曾經為美國颶風災害捐了100萬美元,,以此反襯他在國內的捐款不足,。比如說,四處傳播與事實相差甚遠的所謂“鐵公雞”榜,號召民眾進行抵制,,這都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利,。我樂于見到關于捐款問題的辯論,支持網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不管他持何種觀點,,但是辯論應基于事實的基礎,言論自由也不能突破基本的底線,。
總而言之,,慈善期待也好,社會責任也罷,,都要以尊重他人(自然人或法人)的權利為前提。無權利而有責任,,則責任不過是“無根之木,,無源之水”,有權利而無責任,;這樣的企業(yè)或個人難免“德之不厚,,行之不遠”??拐鹁葹?,我們需要權利基礎上的責任。
最后,,我想引用一代政治哲學大師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反復證明了的論述:一個正義的社會,,不僅需要自由的第一原則,同時也需要平等的第二原則,;在不違背自由的前提下,,強者有義務給予弱者以各種最基本的補償。誠哉斯言,,我們切不可忘記,,強者給弱者的補償,一定要在不違背自由的前提之下,。缺少這個前提,,正義的扶貧濟困也會演化成不正義的劫富濟貧。
原題:抗震救災,,我們需要權利基礎上的責任
作者:
莫林浩
編輯:
王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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