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發(fā)文要求,,辦產權登記時,要比對申請人是否享受廉租房保障,。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違規(guī)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廉租住房等行為,,可以收回廉租房,。(《新京報》5月5日)
前幾日住建部下發(fā)的關于加強廉租房管理的通知中把收回廉租房作為懲處措施,現在三部聯合發(fā)文,,同樣把收回廉租房作為懲處措施,,而且還是“可以收回”。如此規(guī)定,,我認為恐怕不但不能加強和規(guī)范廉租房管理,,相反會縱容廉租房的亂申購行為和加重廉租房腐敗,。
申購者通過欺騙手段取得廉租房,或者是轉讓,、出租廉租房,,顯然違反廉租房申購規(guī)定,應該收回,。退一步說,,騙取的廉租房是必須收回,而不是可以收回,,這就好比公共財產被某人盜走,,政府要回,根本談不上是懲罰措施,。收回廉租房只是一種無條件的強制性的補救措施,,而不能作為一項懲處措施。
對于騙取廉租房或者轉讓,、出租廉租房的違規(guī)行為,,如果只是把收回廉租房作為懲處措施,實質上就是對這種行為的縱容,。收回廉租房,,對于騙取廉租房的申購者來說,其實沒有太大的損失,,廉租房本就不屬于他們,,收回了廉租房,只是收回了不屬于他們自己的東西,,對于他們的騙取廉租房的行為沒有太大懲處作用,。也就是說,騙取廉租房不需要付出什么代價,,收回嗎,,交出就是了,另外,,被查出的幾率似乎本身就不是很高,。
筆者認為,對于騙取廉租房的行為,,收回廉租房只能作為懲處的條件之一,,而不是有威懾力的懲處措施。真正的懲處措施,,一是無償收回廉租房,,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特別是對于騙取者申購廉租房的費用不退還。二是依照相關法律,,是否可以按照詐騙罪追究騙取廉租房的申購者的刑事責任,,三是對于騙取廉租房的申購者,處以高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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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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