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議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6月1日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tǒng)規(guī)范公安機關及其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guī)章,條令專門針對刑訊逼供,明確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jiān)管人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5月6日《新京報》)
雖然最高司法機關也多次要求各級司法機關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解及其律師的意見,。但因逼供體罰已成一些警察的習慣、職業(yè)癮疾和職業(yè)無意識,公民在警方的“保護”下“蹊蹺死亡”的例子不勝枚舉,遭受點皮肉之苦更似“潛規(guī)則”,。但筆者認為,我們不能僅把逼供體罰的“板子”打向警察,。某些警察熱衷于逼供體罰固然有個人因素,但與我國數(shù)千年刑訊逼供的“傳統(tǒng)基因”與“重口供輕證據(jù)”的刑偵理念也不無關系?!捌瓢父哂谝磺小薄懊副仄啤薄跋奁谄瓢浮薄爸鬲勂瓢浮钡日f辭也不能說就沒有負面效應,。似乎只要破案,就皆大歡喜,這種“只重結果,不問過程”的司法理念搞歪了也會誘導逼供體罰。
逼供體罰從最為直觀的角度來看,是一種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為目標的取證方式,。古往今來的統(tǒng)治者都曾迷戀過逼供體罰這種“高效”的破案手法,但隨著法治理念的昌隆,逼供體罰因與人權保障抵牾而備受詬病,。我國逼供體罰問題之所以存在,之所以無法解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警察逼取口供有法律依據(jù)支撐,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實供罪的義務,。既然如實供罪是一種義務,那就意味著必須開口,;何謂“如實”則以警察的需求為標準。法治社會主要要求把觀念落實到制度上,靠制度保障,。遏制逼供體罰問題必須從立法和制度層面上解決,。相關的具體制度跟不上,不足以遏制逼供體罰。
法治先行國家的歷史發(fā)展經(jīng)驗已經(jīng)表明,當出于對法治的尊崇以及對人權的弘揚,司法機關不能再繼續(xù)使用強迫,、暴力手段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從這個意義上說,從根本上解決逼供體罰,沉默權應是立法必須考慮的問題。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絕大部分國家,都實行沉默權制度,由于被告有權保持沉默,口供與定案失去了必然聯(lián)系,逼取口供也失去了動力和條件,。其實,美國的警察也無時無刻不在違反法律,只是美國的律師在時刻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美國的警察非法問供可能會導致案件被撤銷,因此逼供體罰的情形受到有力的壓制,。
當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對逼供體罰設定“高壓線”,采取“零容忍”,明確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jiān)管人員的,“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無疑是個巨大的進步,但是如果能在此基礎上加大逼供體罰的風險,相信離根除逼供體罰的痼疾就不會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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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霍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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