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琳
北大決定放棄錄取改變民族成分騙取加分的重慶狀元何川洋(7月2日《新京報》),。
在一個法治社會里,,法律是指引社會生活的行為規(guī)范,。從事實出發(fā),,運用法律規(guī)范來裁斷是非,,定分止爭,,當成為社會思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但從近日沸沸揚揚的重慶文科狀元何川洋民族成分造假事件中,,我們仍然難以窺見法律思維的深入人心,。不僅普通民眾如此,,諸多行政職能部門與知識分子同樣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
何川洋民族成分造假已是事實,此不贅述,。對有造假行為的何川洋如何處斷,,則是社會爭議的焦點。騰訊網就“造假高考狀元應被罰重考嗎”進行網絡調查,,結果有27328票投給了“不該”,,18325票認為“應該”,支持何川洋正常錄取的人數(shù)約占60%,。
不但“造假狀元”有相當高的民間認同度,,重慶市教委等有關部門也向媒體“證實”,由于何川洋造假一事在考生加分資格公示期間已被查處,,尚未構成加分事實,,因此取消其加分資格,并不意味其錄取資格被取消,。
如果說一些普通網友在感性思維之下投出一票,,是基于對“狀元”的同情,那么行政職能部門又怎能不依照法令來回復媒體詢問,?就在一個多月前,,國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嚴格執(zhí)行變更民族成分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該《通知》第四條如是規(guī)定,“對于弄虛作假,、違反規(guī)定將漢族成分變更為少數(shù)民族成分的考生……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并記入考生電子檔案。已經入學的,,取消其學籍,。”
與眾多抽象而模糊的規(guī)定不同,,上述條款具體而明確,。依此規(guī)范來看,作為考生的何川洋,,其民族成分造假已經查實,,現(xiàn)處于考試之后錄取之前,因此理應取消“錄取資格”,。即便有學校錄取了何川洋,,也應該“取消其學籍”。
許多人為何川洋辯護的理由在于,,大人造假,,小孩何其無辜,。但事實是,何川洋并非無辜,,而是主動或被動地接受了其家長給予他的“加分資格”,,從而破壞了高考這場激烈競爭的公平性。規(guī)則要處罰的,,是造假本身,,而不是造假是否真的帶來了不公平競爭。也許造假是有效的,,也許造假是無效的——就像何川洋一樣,他的確考出了狀元的成績,。只是,,這個“狀元”與規(guī)則無關,對依規(guī)處罰也構不成任何影響,。就像一個服用了禁藥的運動員,,雖然是他的教練在運動員不知情的情況下騙他吃了禁藥,而且事后的比賽中,,運動員也確實憑自己的能力拿到了第一名,。難道在查出該運動員服用禁藥的事實之后,他的成績不應被取消嗎,?
一個極為簡單的法律判斷,,“重慶市教委等有關部門”居然能解讀為“并不意味其錄取資格被取消”,不知道這是依循何種思維得出的判斷,,也不知道教育部等發(fā)出的這些規(guī)章在地方職能部門眼里究竟為何物,。而何父身為招生辦主任,對這些法令不可能不熟悉,,然而何父在其子成績優(yōu)異的情況下,,仍然要為其子造假,依正常人的理性,,我們只能認為,,國家法令在何父的眼里就是廢紙一張。當官員和政府部門都不把法律規(guī)范當回事,,更遑論在民眾心中厚植法律信仰,。
伯爾曼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從上例看來,法律信仰的樹立,,實則只能從政府部門和政府官員著手,。
作者:
王琳
編輯:
張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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