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浮名
7月10日,玉溪市澄江縣人民法院發(fā)生一起怪事:因為一名律師沒有順從法官的意愿,,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銬把律師銬在法院籃球架上暴曬,。(7月12日《重慶晚報》)
事情的經(jīng)過很叫人驚訝。7月10日,,一何姓律師到澄江縣法院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澄江縣法院民事一庭庭長洪猛單獨負責審理此案。庭審結(jié)束后,,因為筆錄遺漏了何律師的辯論觀點,,何律師要求追加,遭到拒絕,,于是把自己簽在第一頁上的名字劃掉,,并在第二頁筆錄上補充:“我要求對庭審筆錄進行補正,但未獲準許,,被告代理人拒絕簽字,,并寫下自己的名字?!狈ü俸槊涂春?,惱羞成怒,,命令法警將何律師帶到法院籃球架上銬起來,在太陽底下暴曬了40分鐘左右,。
律師有沒有權(quán)利在庭審筆錄上簽寫自己的意見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guī)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quán)申請補正,?!薄胺ㄍスP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以此看來,,何律師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法官洪猛則涉嫌“濫用職權(quán),,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quán)益”。在媒體的聚焦之下,,洪猛受到法律的懲處,,將是必然的事情。
然而,,這不是事情的焦點,。人們關(guān)注的是,作為法庭庭長的洪猛,,何以會在何律師反復申辯,、陳說利害之后,依然濫用職權(quán),,知法犯法,?而且,報道稱,,時至現(xiàn)在,,洪猛仍沒有歉意。是否真如澄江縣法院副院長洪家敬所言:“這個法官性子急,,案子多,,壓力大”才有如此荒唐的行為?
洪家敬副院長的說法,,有為洪猛開脫的嫌疑,。我們不排除洪猛“性子急,壓力大”,,但是,,這絕不是執(zhí)法犯法的理由,。一個法官,如果一“性子急,,壓力大”就給無辜公民披枷帶鎖,,這樣的人,存在著極大的心理缺陷,,擁有權(quán)力,,只可能給社會帶來危害,是不適合執(zhí)法的,。假使只是因為“性子急,,壓力大”就可以濫用職權(quán),執(zhí)法犯法,,那么,,隨意執(zhí)法將泛濫,整個法治基礎(chǔ)將坍塌,,我們的社會能有寧日?
每一個法官,,都應該把“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意識放在第一位,使之成為條件反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去違背這一“天條”?!靶宰蛹薄币擦T,,“壓力大”也罷,,都不是撼動這種意識的理由,。只有具備了這種條件反射的人,才有資格成為法官,。
何律師被銬暴曬的案例,,雖然不多見,但是,,從被銬本身到副院長的說辭,,都充分顯示,我們的執(zhí)法隊伍,,還遠遠沒有達到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遭到侵犯,,法律蒙受羞辱,,也就不足為怪了,。
作者:
謝浮名
編輯:
張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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