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
山西臨縣兔坂鎮(zhèn)農民馬繼文,,多次上訪反映村里強占他土地的問題。去年11月,,臨縣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馬繼文有期徒刑三年,。判決書顯示,,2008年底,兔坂鎮(zhèn)政府“為了緩解非正常上訪造成的政治壓力”,,與馬繼文達成協(xié)議,,馬繼文保證過年前不再上訪,兔坂鎮(zhèn)政府向馬支付6600元,。在去年3月的另一次上訪中,,臨縣信訪局人員向馬支付900元。(《中國青年報》5月6日)
客觀地講,,群眾以去上級政府上訪為由,,有意無意對基層政府構成某種“威脅”,后者向他們支付一定費用,,以換取他們息訪,,若嚴格以《刑法》中關于“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條款衡量,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對馬繼文課以刑責,,大體上是說得過去的,。
地方法院并沒有生造一個“敲詐勒索政府罪”,如果上訪群眾用上訪“威脅”基層政府,,并收取了后者一定數量的“息訪費”,,那么,法院就足以認定上訪群眾構成了敲詐勒索罪,。所以,,這類案件的關鍵,并不在于法院該不該以“敲詐勒索罪”追究上訪群眾的刑責,,而在于基層政府為何能夠被上訪群眾“敲詐”,?
在現行信訪政策下,上訪群眾,、基層政府和上級政府之間,,形成一種以“怕”為特征的微妙關系。首先,,群眾“怕”基層政府,,因為群眾遇到的問題、遭受的冤屈在基層很難得到解決,,于是他們選擇了上訪,。其次,,基層政府“怕”上級政府,這是由長期以來的政治現實和行政格局所決定的,,上級政府可以通過政策手段向基層政府施加壓力,。再次,上級政府“怕”上訪群眾,,認為群眾大量上訪會損害政府形象,、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因此千方百計要減少群眾上訪,。
由于對群眾上訪問題存在如是認識,上級政府向基層政府下達了嚴格的信訪控制指標,,并將指標完成情況與政績考核或對主要負責人的“一票否決”相聯系,。對基層政府而言,這是一把致命的“殺手锏”,,他們必須窮盡一切手段控制群眾上訪,,否則就會被上級追究責任。一些上訪群眾看到了個中“玄機”,,認識到自己上訪也能讓基層政府“害怕”,,少數上訪群眾以此為條件與基層政府談判,進而收取后者支付的“息訪費”,。由于法律意識淡漠,,他們沒有意識到,這樣做大有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的危險,,司法機關會以“敲詐勒索”的罪名,,“依法”對他們進行打擊報復。
真正的治本之道,,在于上級政府樹立科學的維穩(wěn)觀,,改變“怕”群眾上訪的傳統(tǒng)觀念,一方面通過正常的行政管理和政治傳導手段,,敦促基層政府認真解決群眾的問題,,從源頭上減少群眾上訪。另一方面,,要通過制度改革和創(chuàng)新,,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上級政府向基層政府下放一定的權力和資源,,推動地方形成良性的社會政治生態(tài),,推動基層形成完善的自治格局和可治理狀態(tài)。
同時,上級政府無須向基層政府下達信訪控制指標,,基層政府也不必以嚴控群眾上訪為要務,。更關鍵的是,通過加強基層的自治,、治理,,完全能夠使基層政府反過來“怕”群眾。最終,,群眾的問題應當而且能夠在基層得到解決,群眾再到上級政府和中央去上訪,,也就沒有實際的意義了,。
(作者系《北京青年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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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洪其
編輯:
霍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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