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偵探”羅某向兩男子出售他人個人信息,,導(dǎo)致多名受害人被敲詐47萬元。據(jù)羅某交代,,他通過從移動通信,、金融單位、醫(yī)院等部門工作人員手中購買,、收集,,大肆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前日從江漢區(qū)檢察院獲悉,,羅某因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批捕,。據(jù)悉,這是刑法增設(shè)該罪名后,,我市首次適用,。(見本報昨日3版)
羅某得到法律的嚴肅處罰并不讓人意外,但羅某的“上線”——那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究竟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遺憾的是目前尚未進入公眾視野,,對其最終處理結(jié)果也無法預(yù)判。
關(guān)于對個人信息保護單獨立法的問題,,幾乎每年的全國“兩會”都要照例過堂,但始終不見蹤影,。目前,,法律能對個人信息所能起到的最大保護作用,就只有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規(guī)定的“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該款其實總共不到兩百字,。而美國和德國早在上世紀七十年代便有了相關(guān)法律。即便是立法動作相對較慢的近鄰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在2005年4月正式付諸實施,。從法律層面來看,,立法滯后,導(dǎo)致個人信息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的根源,。
毫無疑問,,個人信息的保護不是哪一個人、哪一個單位的事,,需要社會形成普遍共識的強大合力,,這也是法律的責任所在?!缎谭ā分械摹胺欠ǐ@取個人信息罪”不僅對個人責任進行了明確,,同時也對單位責任作了規(guī)定。然而,,在實際法律實踐過程中,,對個人的法律問責遠高于對單位的法律追究。單位一次次僥幸脫身,,很難說全是因為法律的漏缺,。
實際上,當下掌握個人信息資源的主要單位以強勢企事業(yè)單位居多,,如果再往深究又不難發(fā)現(xiàn),,這些單位又大都戴著某些“公家”色彩。法律一次次回避同樣涉嫌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權(quán)益的單位,,不知是否避重就輕的習慣使然,。
從整個犯罪鏈條來看,單位是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要采集者,,于法于情理應(yīng)更加注重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相較單位,羅某只不過是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鏈條中較小的一環(huán),。法律如果只對羅某這樣的“小蝦”施以懲戒,,而對掌握個人信息資源的單位不能嚴加整肅,這又何異于割了一茬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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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霍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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