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農(nóng)民馬繼文拿著一紙法院判決,,不斷上訪,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不會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卻認定他“敲詐勒索政府”,,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這樣離奇的事,發(fā)生在山西省呂梁市臨縣,。(5月6日《中國青年報》)
去年11月,河北滄州南皮縣發(fā)生了兩起上訪農(nóng)民“敲詐政府”案,,在被河北省檢察院關(guān)注后最終撤銷,。怎料想如今,“敲詐政府罪”又為臨縣官員所用,,成為了修理上訪“釘子戶”的殺手锏,。接二連三的“敲詐政府案”讓人猜想,,一些權(quán)力者是否已經(jīng)在公民表達訴求的路上,開啟了一扇“合法傷害”之門,?否則以司法之名,,給合法表達利益訴求的公民扣上“敲詐”帽子的行為,又怎會一而再地出現(xiàn),?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手段,,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的客體較為復(fù)雜,,在其侵犯被害人財產(chǎn)權(quán)利的同時,,通常會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quán)利。
既然馬繼文犯下了“敲詐政府”的滔天大罪,,那么請問,,這些年來,在當?shù)氐臋?quán)力者中,,誰的生命,、自由或名譽又受到了這位老農(nóng)民的悍然威脅呢?可是事實恰好相反,,馬繼文妻子稱,,丈夫上訪期間,曾遭到毆打,,4次被關(guān)進縣“幫教中心”,,一家人也被折騰得不得安寧。試問:天底下,,哪有如此損己的敲詐行為呢,?
上訪本是法律賦予公民表達自身訴求的合法權(quán)利。從這一意義來說,,就算馬繼文為表達,、解決自身利益訴求,堅持不懈地上訪,,抑或在上訪時情緒表達時有激烈,,以接待上訪民眾為職責的政府工作人員,即使再怎么不堪其擾,,也不至于產(chǎn)生被敲詐的恐懼吧,?
如果,但凡公民提出的利益訴求高于政府部門的既定數(shù)額時,就可能面臨“敲詐政府”的指控,。那么,,表達自身訴求的人們,誰又能免于自己成為犯罪嫌疑人的恐懼,?轉(zhuǎn)身于這種法治不彰的語境中,,其欲加之罪的做法,簡直讓人不寒而栗,!
徐林林(湖南 媒體從業(y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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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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