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3月19日電 臺灣《聯(lián)合報》19日刊出社論《殺警案的血淚教訓》說,,臺灣一起歷經(jīng)十三年反復審理的殺警案,審審認定的事實都有出入,,凸顯審判荒謬。臺“司法院”應(yīng)加速改革訴訟制度,,被害人家屬權(quán)益受漠視的情形也值重視。島內(nèi)司法實須痛自檢討,。
文章摘編如下:
一場激烈槍戰(zhàn),一名警察殉職,,兩名被告先后就逮;歷經(jīng)十三年官司反復審理,,最后定讞呈現(xiàn)的事實卻讓被害人家屬難以接受,,因為殺人的竟是已經(jīng)無罪開釋的那名被告。
這就是臺北縣刑事小隊長林安順案件顯現(xiàn)的司法荒謬,。一九九七年十月,,林安順接獲線報,率許振發(fā),、李仁和到中和查緝毒販陳達民、李得陽,,盤查時遭陳開槍反抗,許眉心中彈重傷,;林安順與陳對峙,,最后因左右胸中彈死亡,陳亦身中數(shù)彈遭支持警力逮捕,。李則帶著林的槍逃離,幾天后被抓,。
就家屬或一般人來看,,現(xiàn)場兩名罪犯都到案,若非兩人共同槍殺林安順,,也會是其中一人,;但是,經(jīng)漫長周折的審判下來,,竟沒有人必須為林安順的死擔負刑責,,這十三年的偵查、審判,,到底在做什么,?
林安順案在臺灣“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前,共經(jīng)七回事實審,。一審采信起訴內(nèi)容,,認定陳達民、李得陽先后開槍擊中林安順的右胸,、左胸,,造成林死亡。接下來就情勢丕變,,二審,、更四審,、更五審改認是李得陽擊發(fā)致命的兩槍,更一審到更三審則指陳達民才是開兩槍殺人者,;而更二審李得陽殺人獲判無罪,,因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與更五審指李是兇手的結(jié)論相左,,因而造成今日家屬的不平,,也引起社會的質(zhì)疑。
從官司的發(fā)展觀察,,陳達民,、李得陽兩人被法官認定開槍襲擊林安順的次數(shù)“平分秋色”,而在場三名警察,、陳達民中槍的時間,、經(jīng)過,李得陽是否開槍傷人后逃逸等情節(jié),,每一審都有出入,,和案發(fā)現(xiàn)場一樣“混亂”。
混亂的主因之一在案卷中的科學證據(jù)太少,,關(guān)鍵證據(jù)只有林安順的相驗報告,,不但現(xiàn)場槍枝上的指紋未被采集、遺留彈頭上血跡的比對不夠完整,,現(xiàn)場血跡分布屬何人所有,,亦付諸闕如,。法官因而必須大量仰賴證人的證詞填補事件的空白,,一旦證人的證詞有出入或翻供,,判斷就跟著輪轉(zhuǎn),,連測謊都成為重要參考。
事涉一位英勇刑警小隊長之死,,檢警不致無視他的犧牲,起訴當時大概也理所當然地認為,,就是這兩人犯案,那有什么問題,;然而判決講究證據(jù),,不能想當然爾,。
在二審認定陳達民不可能一開始開槍打中林安順右胸,,因右胸中彈之人無力再與陳對峙搏斗,進而推翻起訴陳,、李兩人各持一槍的事實時,,檢警“就是這兩個人”的樂觀隨之破滅,;因為,如果無法證明陳,、李兩人有共同殺人犯意,,就必須弄清楚到底是誰開槍殺人。
以目前臺“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據(jù)法則”,、“罪疑唯輕”的要求,,若無法證明誰開槍,為避免冤枉任何一人,,就可能出現(xiàn)兩人都判無罪的極端結(jié)果,。實際判決時,因李得陽提前在更二審時無罪確定,,法官最后因無法證明是陳達民開槍,,而以殺人未遂判刑,卻又罕見地處以無期徒刑的重刑,,似乎多少有些彌補被害人家屬受創(chuàng)的心理在內(nèi),。
家屬當然不要這種彌補,他們要知道真兇是誰,以告慰死者在天之靈,。更二審檢察官蔡瑞宗未上訴致李得陽無罪確定,,分明過于大意;其實遺憾早于搜證不足時鑄成,,槍戰(zhàn)縱難回復現(xiàn)場,,然而本案許多基本功都沒做,以致無法更趨近事實,,李得陽即使能再審,,也會審的很辛苦。
要避免類似的血淚教訓,,檢警起訴的質(zhì)量一定要加強,。“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jù),,“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yīng)提起公訴,,檢察官不能把足認的證據(jù)標準放在百分之五六十,,而要盡可能提高,一旦失去的證據(jù)找不回來,,就會發(fā)生如林安順案的模糊難斷,。
林安順案七次事實審,審審認定的事實皆有出入,,更凸顯審判荒謬,,縱使推動“速審法”,也無法解決此困境,。臺“司法院”應(yīng)加速改革訴訟制度,,讓一審成為主要審斷事實的地方,以免讓檢察官,、法官心存僥幸,,總認為還有后面的法官可以承擔調(diào)查事實的責任,結(jié)果淪為集團混仗,,各審之間做出不同的事實認定,,徒傷司法公信而已。
此外,,本案被害人家屬權(quán)益受漠視的情形也值重視,。法院忘了寄判決書給被害人家屬,檢察官不上訴也沒事先征詢家屬意見,;被害人雖然不是刑事官司的原,、被告,,實際上卻是最重要的一方,判決結(jié)果讓家屬失望固無論矣,,連判決過程都傷人,,司法實須痛自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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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郭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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