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遷條例》為何難產,?
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關系到地方政府的強拆空間
本刊記者/楊正蓮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大代表溫惠玲的問題,,海淀區(qū)四季青鄉(xiāng)門頭村村民湛士勤對于強拆的擔憂,有望在相關法規(guī)中得到明確界定,。
但作為《物權法》的配套法規(guī),,原計劃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近兩年卻尚無音訊,。
日前,,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和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均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拆遷問題非常敏感,,現(xiàn)在不適合接受采訪,,“新的拆遷法規(guī)什么時候能夠出臺還不好說,,事情本身比較復雜?!?/P>
一位曾經(jīng)參與過前期草案討論的法學專家透露:“聽說現(xiàn)在停下來了,。”
多年專注于征地和拆遷案件的北京律師楊在明甚至向《中國新聞周刊》直言:“我個人認為這個《修改條例》,,可能出臺不了,。”
楊在明的理由是,,《物權法》非常明確地規(guī)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和不動產,。但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又很難界定其內涵和外延,“這個問題一直是困擾司法界和社會各界的難題,?!?/P>
難題的核心在于,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關系到地方政府的權力空間,。
地方政府曾主導拆遷
中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1991年6月1日,,國務院發(fā)布了我國第一部系統(tǒng)規(guī)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法規(guī)《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原因是為了配套《城市規(guī)劃法》,。
“城市規(guī)劃實施中遇到了規(guī)劃調整,,這就需要拆房子?!?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向《中國新聞周刊》解釋當時的背景,。
彼時,國有單位還是城市建設的主體,,拆遷以政府為主導,,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區(qū)分,而指導思想則是通過舊城改造房屋拆遷,,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條件,。“當時的補償是立足于安置,,被拆遷戶的居住條件大都得到了改善,,所以老百姓比較擁護?!蓖醪帕琳f,。
1994年,,中國正式開始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并在當年出臺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由此拉開了城市建設和房地產的市場化序幕,,開發(fā)商成為中國城鄉(xiāng)建設的主力軍。就在同一年,,中國開始推行分稅制改革,,地方政府開始逐漸倚重土地財政。
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的拆遷和建設模式已經(jīng)發(fā)生了很大的改變,。為了適應這種變化,,2001年6月7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改,并于當年7月1日正式實施,。
修改后的條例,,仍然沒有區(qū)分公益和商業(yè)拆遷,其運作模式依然是建設單位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后實施拆遷,,發(fā)生糾紛由政府裁決;被拆遷人拒絕拆遷的,,實行強制拆遷,。
其中,地方政府既是拆遷許可者,,又是爭議裁決者,,并在無形中充當了強拆的支持者,理論上為官商“合謀”提供了現(xiàn)實的便利,,并逐漸發(fā)展成為拆遷矛盾的根源,。
依據(jù)中國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設單位不能直接從土地原有使用者手里取得土地,,必須經(jīng)由政府,。按照法理,政府需要先收回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給建設單位?,F(xiàn)實則是,地方政府往往在沒有收回土地的前提下,,就把土地轉讓給了開發(fā)商,,并給予建設單位拆遷許可,而政府退居幕后,。
成為拆遷主體的開發(fā)商,,為了追求利潤,往往盡可能壓縮拆遷補償標準,,并且把拆遷負擔轉嫁到房價里,。這樣就導致了相對于日漸升值的土地和房地產價格,,被拆遷戶往往覺得補償不足而不同意搬遷,矛盾由此引發(fā)并層出不窮,。
國家信訪辦從2003年到2006年接待的上訪人數(shù)當中,,有近40%涉及拆遷,而在住建部,,這個比例甚至高達70%到80%,。
為此,國務院辦公廳,、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多次發(fā)布緊急通知,,要求處理好土地征收和城市拆遷問題。
政府角色再定位
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有望規(guī)范拆遷活動,。該法第42條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P>
因與上述條款抵觸,,國務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曾被傳言要停止執(zhí)行。
為此,,2007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上通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P>
此前,關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改已經(jīng)引起住建部的關注,。2007年4月初,,由住建部住宅與房地產業(yè)司主辦的全國城市房屋拆遷理論工作研討會上,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住建部和全國各地拆遷管理部門的代表就《物權法》對城市房屋拆遷的影響達成了共識:
首先,,需要對條例做出修改并上升為法律,“與現(xiàn)實管理機制相適應的能保留的應該保留,,從立法上不要做太大的變動,,以免影響社會穩(wěn)定和城市建設”。
其次,,對拆遷和征收的關系要進一步研究,。
再次,要堅持實體和程序公正,,保障被拆遷人或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最后,要堅持與完善評估制度,,擴大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隨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改被正式提上工作日程,。
據(jù)一位了解條例修改進程的學者介紹,,目前為止,相關部門至少提交了兩次修改草案,,但是均沒能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通過,,“主要原因就是沒有真正領會把公平正義放在第一位的精神,也不符合《物權法》的基本精神,,《物權法》說要征收單位和個人住房的,,要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而他們起草的辦法做不到這一點,。”這位不愿意具名的學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據(jù)新華社報道,,2007年12月14日召開的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是第一項議題,。
會議認為,,這個條例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要求有關部門廣泛聽取意見進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然后公開征求群眾意見,再由國務院決定公布施行,。溫家寶總理說:“這樣做,,用的時間長一些,但這是對國家、對人民負責,?!?/P>
據(jù)《京華時報》報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曾經(jīng)在2008年3月上旬透露,,《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草稿)已經(jīng)擬定,,正在廣泛征求專家學者、被拆遷人等各方意見,,“草案有很多重大的改進,,最重要的一個是理念上的變化:要以政府為拆遷主體來進行制度設計?!?/P>
其初衷則是,,拆遷屬國家征收行為,由政府來主導完成,,進而減少拆遷過程中的不規(guī)范行為,,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認為,,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是征收人,政府要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地方政府濫用公共利益怎么辦,,我們有什么法律救濟手段?這是關鍵問題,,需要法律規(guī)定明確的強制手段,。”
難產之因
2008年3月6日,,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委員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上,,住建部有關負責人透露,為配合《物權法》的施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入修訂階段,,但面臨諸多尚待研討的新課題,如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原地回建如何實現(xiàn),、補償標準的制定如何切合實際等,國家有關方面正在研究,。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學者也認為,,條例修改的真正難點在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楊在明認為,,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關系到地方政府的強拆空間,“就我個人的辦案經(jīng)驗來看,現(xiàn)在有80%的是商業(yè)拆遷,,只有20%是公益拆遷,。”這就意味著,,如果嚴格限定公共利益,,“很多項目就拆不了,這也是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的,?!?/P>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政策研究室中心處長趙路興則認為,由拆遷引發(fā)的矛盾往往集合了醫(yī)保,、就業(yè),、低收入、住房等等各種社會問題,,“想要把住房拆遷制度修改好,,讓社會各界都認可,這個難度也是可想而知的,?!?/P>
那么,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中如何解決這些矛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要嚴格保證只有存在“公共利益”時地方政府才可以介入拆遷,“可以通過聽證程序,,務必保證公開,、公正、合法,、科學,。”
而對于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應該如何補償,,劉俊海認為,,必須引進市場化的補償手段,“公共利益的增進應該由全體人埋單,,而不應該讓被拆遷人單獨承擔,,被拆遷戶已經(jīng)被剝奪了財產所有權,就不能在財產價值上再次被剝奪,,而且現(xiàn)在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也為市場化補償提供了可行性,。”
界定了公共利益之后,,非公益性的拆遷還要不要做,?王才亮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非公共利益的拆遷需要協(xié)商,是一種民事行為,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交易,,不存在地方政府介入的問題,,地方政府應從這里退出來?!?/P>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冬則認為,,“需要從根本上改變土地財政的模式?!?
您可能對這些感興趣: |
|
共有評論0條 點擊查看 | ||
作者:
楊正蓮
編輯:
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