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王”三宗罪:
第1宗
重大責任事故罪
擅自加裝易燃有毒天花材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王靜、張偉對舞王俱樂部租用的龍崗區(qū)龍崗街道龍東社區(qū)三和村綜合樓3樓進行裝飾裝修,,擅自決定將3樓歌舞廳天花加裝易燃,、有毒聚氨酯海綿泡沫材料,,亦未對該改動向消防機構申報驗收。
消防未驗收就開始非法經營
同年9月8日,,舞王俱樂部在未依法通過裝修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的情況下,,擅自開業(yè)從事非法經營活動。10月,,龍崗區(qū)消防大隊經檢查后,,認定該裝修工程不能滿足其防火設計,要求舞王俱樂部整改并申報消防復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但到案發(fā)止,舞王俱樂部并未按照意見予以切實的整改并申報消防復驗收,。
表演時放煙花彈引發(fā)火災毒煙
2008年9月20日22時48分許,,舞王俱樂部的節(jié)目總監(jiān)申文斌安排被告人王帥文等進入3樓圓形舞臺表演,王帥文使用自制的道具槍朝舞臺上方放射煙花彈,,導致天花裸露的波浪形吸音海綿裝飾材料燃燒,,隨后發(fā)生火災并產生有毒氣體,火災致使44人死亡,、43人受傷,。
第2宗
非法經營罪
258天內非法經營獲利954萬
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靜,、張偉經營的舞王俱樂部在未申請任何文化行政許可事項,、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未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情況下,,于2007年9月8日擅自開業(yè),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并一直持續(xù)到2008年9月20日,。
經審計,舞王俱樂部在其中258天的經營過程中,,有消費日報表資料記錄的營業(yè)額合計為293萬余元,。在沒有消費日報表資料記錄的113天的經營過程中,有小食單和酒水單資料記錄的客人消費小食和酒水合計為661萬多元,。
第3宗
隱匿,、銷毀會計憑證罪
事發(fā)后欲轉移銷毀會計憑證
火災發(fā)生后,被告人王靜指使被告人王艷等人將辦公室鐵皮柜內含大量會計憑證在內的資料拿走,。后王艷等人將資料拿到住處藏匿,。
被告人張偉則通過邱茂軍指使被告人張瓊等人把舞王俱樂部財務室內有自己簽名的會計憑證銷毀,,并通過被告人張健再次授意張瓊轉移舞王財務室會計資料,隨后張瓊等人把有張偉簽名的會計資料銷毀,,并把其他會計憑證整理包裹,,丟棄在舞王俱樂部四樓墻角處。
事后,,張瓊等人把張偉存放在別處的一輛奧迪車開到一廢棄工廠內藏匿起來,,將王艷等人存放在住處的會計資料轉移到一保安宿舍的雜物房內藏匿。
“舞王”大事記
2008年
●9月20日,,舞王俱樂部發(fā)生火災,,導致43人死亡(后增至44人)、88人受傷,。
●9月21日,,包括龍崗區(qū)副區(qū)長黃海廣在內的3名公職人員被免職。
●9月25日,,舞王俱樂部13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11月26日,深圳市檢察院通報稱,,包括龍崗公安分局副局長陳旭明在內等7人確有涉嫌職務犯罪事實,,提起公訴。
●12月12日,,同樂派出所所長楊周武等其余6人受審,。
2009年
●1月20日,陳旭明玩忽職守,、受賄罪成立,,獲刑11年。
●3月13日,,對其余6人宣判,,楊周武情節(jié)最重,獲刑13年,。
●8月,,7位被判瀆職人員先后入獄服刑。
2010年
●3月31日,,王靜,、張偉等17名非職務犯罪案被告被判刑。
您可能對這些感興趣: |
|
共有評論0條 點擊查看 | ||
作者:
王納
編輯:
王平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