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標簽: | [刑訊逼供] |
保定淶源縣公安局4名巡警暴力取證,,致使公民重傷,,雖然事后被害人獲得賠償并主動要求對其減刑,,但日前,,保定市中院終審裁定仍然維持一審判決,,判處4名巡警有期徒刑,。
逼供致人重傷
保定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去年3月14日凌晨3時許,,淶源縣公安局110巡警防暴大隊接到該局指揮中心通知,,有人在縣城區(qū)向陽街偷車,,遂指派該大隊隊員劉山,、曹偉、孫明,、劉華等驅車趕到報案地點,。四人到達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嫌疑人孫某坐在懷疑被盜夏利車駕駛室內,,他們就打開車門向其詢問,并讓其下車,但孫某無動于衷,,曹偉等人就強行把他從車上拽下來,。再三詢問,,孫某仍不回答,。在這種情況下,劉山,、曹偉,、孫明,、劉華便采用橡膠棒,、腳踢等暴力手段,,對孫某進行毆打,。其間,劉山用橡膠棒擊打孫某頭頂部,,致其頭頂部腫脹,。孫某被打后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右額,、顳、頂枕部硬膜下血腫,,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
事后,,經(jīng)保定法醫(yī)醫(yī)院鑒定,孫某損傷屬重傷,。
巡警一審獲刑
據(jù)法官介紹,孫某當時是醉酒后坐在他人的出租車內不出來,,那名出租車司機向110報警,引發(fā)了這起毆打事件,。
淶源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山,、曹偉,、孫明、劉華身為司法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采用暴力手段,,逼取口供,。其中,,劉山用橡膠棒擊打被害人頭部,,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曹偉、孫明,、劉華的行為構成刑訊逼供罪,。2006年9月1日,,淶源縣法院一審判處劉山有期徒刑4年,;判處曹偉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判處孫明,、劉華各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保定中院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劉山提出上訴,,認為原判認定其犯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與此同時,,一審宣判后,被害人孫某向淶源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淶源縣公安局賠償經(jīng)濟損失,。淶源縣法院作出行政賠償法律文書后,淶源縣公安局向孫某賠款15萬元,。孫某在獲得賠償后,,向保定市中級法院提出對劉山從輕處罰的建議,。
但保定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劉山的上訴意見不予采納,。另外,被害人孫某以經(jīng)濟損失得到足額賠償為由,,對劉山提出從輕處罰的建議,,法院認為,經(jīng)綜合本案具體情況,,不足以對劉山從輕處罰,,于是,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文中當事巡警均為化名)記者:艷霞
來源:燕趙都市報
相關新聞
編輯:
張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