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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被刑警誤抓后受傷續(xù):發(fā)帖公布逼供細節(jié)
8月21日早晨,負責醫(yī)務的大興看守所副所長李學連到單位后,,馬上去了解張建設的情況,。他接受檢察官調查時說,當時,,他看見張建設右臂包著紗布,,并有燙傷后滲出液,頭部,、肢體有外傷,,軟組織挫傷,初步判斷有燙傷,。見張建設傷情嚴重,,李學連當即向上級匯報,要求大興刑警將張建設接走治療,。
8月21日上午9點左右,,大興刑警隊的田超、張智勇等到看守所提張建設去看病,,之前對他做了筆錄,。第一份在9點50分完成,訊問張建設傷從哪來,,他說是自己被抓前燙的,。第二份在10點45分完成,訊問張建設犯罪情況,,他什么都沒說,。事后檢察官調查刑警是否刑訊逼供時,田超聲稱,,做這兩份筆錄時并未對張建設刑訊逼供或威脅。
8月22日,張建設病情惡化,,在大興區(qū)醫(yī)院骨科住院,。9月18日,積水潭醫(yī)院手外科專家會診后認為,,必須截肢,。
這樣殘酷的結論,讓張建設的父親張小銀無法接受,,他拒絕簽字,,并去找紅星派出所、大興刑警隊理論,,但無結果,。11月17日,張小銀無奈簽字,。
最終,,張建設右臂的1/3和左手食指被截肢。
檢方介入調查
張建設住院后,,他告訴了父親張小銀審訊時的遭遇,。
2000年9月18日,張小銀到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反映:紅星派出所民警為使張建設承認有盜竊行為,,對他采用開水燙,、吊打等手段,致使其上肢受傷,、截肢,。張小銀要求追究民警的刑事責任。
此后將近三年時間里,,大興檢察院大量調查后確認,,張建設被抓以前并未受傷,在送到看守所時有傷,。
為了確定嫌疑人,,大興檢察院兩次讓張建設辨認打他的警察。第一次在2000年10月17日,,檢方提供了紅星派出所全部31名警察的半身照片,,張建設未辨認出來;第二次在2001年1月4日,,檢方讓靳超,、苑迎山等14人列隊從張建設面前通過,他未辨認出來,。
由于張建設兩次辨認不清,,2003年8月19日,,大興檢察院終止偵查,并撤銷了案件,。
在大興檢察院調查過程中,,張小銀一直堅持向北京市政法委等部門反映。大興檢方撤案后,,他仍未停止腳步,。知情人向記者透露,2004年初,,北京市政法委一名高層對張建設截肢案做出批示,,引起北京市公安局重視,該局紀委成立了“820專案組”調查此事,。
幾乎與此同時,,從2004年4月起,北京檢察機關開展以糾正刑訊逼供為重點的專項偵查監(jiān)督活動,。這樣,,張建設截肢案在北京市檢察院一分院(以下簡稱一分檢)正式立案。
北京市公安局紀委,、一分檢介入后,,張建設截肢案進展很快,犯罪嫌疑人很快鎖定,。
4月28日,,身高178厘米、體型偏瘦的靳超被批準逮捕,。之所以確定其為嫌疑人,,是因為張建設指控對其刑訊逼供的民警的肩牌標志為一杠一星。
而大興公安分局出具證明:1999年7月至2000年10月25日之間,,靳超作為見習民警,,是紅星派出所內惟一肩牌標志為一杠一星的民警。
靳超在接受檢察官訊問時說,,他曾打過張建設耳光,,用警棍打過張的胳膊、下臂,、后背,,但沒打太狠,并堅決否認曾用開水燙過張,。一名保安還在場,,他叫焦耀兵。靳超的辯護律師還取得證據:靳超當時的警服應為一星,,沒有杠,。
2004年8月16日,,一分檢委托進行的司法鑒定得出結論———張建設雙上肢受鈍性外力打擊損傷和燙傷,兩者先后出現并同時存在,,只有其一不會引發(fā)截肢,。在調查靳超案后期,一分檢于2004年11月15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將已調到大興蘆城派出所任所長的王玉軍羈押,,14天后,,他因涉嫌刑訊逼供罪被逮捕。
2005年6月24日,,一分檢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提起公訴,。一分檢指控,2000年8月19日,,靳超為逼取口供,,先后使用警棍、臺球桿等毆打張建設的雙臂,、雙手等部位,,并用暖水瓶里的水澆張建設的雙臂,致使其右前臂,、左手食指截肢,。經鑒定,張建設所受損傷為五級傷殘,,屬重傷,。靳超犯故意傷害罪。
對此,,靳超辯護律師表示,,沒有證據表明他曾用開水燙張建設,指控靳超犯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目擊證人焦耀兵的證言、被害人張建設的陳述,、被告人靳超的供述在靳超踢打張建設的情節(jié)上可相互印證,,另焦耀兵、張建設對靳超用開水燙張建設的證詞可以相互印證,,法院認為這證明靳超將熱水瓶內的熱水澆在張建設的胳膊等部位,。靳超的打、燙行為與張建設的傷殘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006年4月17日,,一中院判定靳超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定靳超故意傷害罪的依據之一是刑法第247條規(guī)定,,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致人傷殘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靳超不服,提起上訴,。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高院做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靳超的父母仍在為他進行申訴,,要求改判無罪,。
保安不斷變化證詞
就在靳超一審被判有罪的同一天,后來列為犯罪嫌疑人的王玉軍也被判有罪,。
一分檢對王玉軍的指控內容和靳超基本相同,,2000年8月19日,王玉軍為逼取口供,,在靳超打,、燙張建設的過程中,也參與了打,、燙,,造成張的截肢。罪名是刑訊逼供,。王玉軍本人始終否認指控,。
2006年4月17日,一中院認為一分檢以刑訊逼供罪起訴不當,,最后判定王玉軍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一中院判定王玉軍有罪的證據和靳超的證據基本一致,,核心證據是張建設和焦耀兵的證詞,。
一個事實是,張建設,、焦耀兵的證詞對于王玉軍是否涉案的描述前后矛盾,。2004年以前的3年多時間,張建設在接受大興檢方詢問,、向上級反映的材料中都聲稱,,打、燙他的人是一位20多歲年輕的,、穿一杠一星警服的警察,。2004年下半年,張建設的證詞開始多了一位“高胖的警察”(王玉軍身高一米九有余,體型偏胖),。
另外,,焦耀兵于2004年12月7日在大興區(qū)環(huán)美賓館接受檢方詢問時,兩份筆錄里都只有靳超打,、燙張建設的內容,。此后,焦耀兵涉嫌參與故意傷害張建設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在北京市看守所,,檢方對他做了3份訊問筆錄,每一份都有王玉軍參與打,、燙的內容,。
張建設、焦耀兵證詞的矛盾,,讓王玉軍是否涉案的調查進展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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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克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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