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7月16日報道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張明寶昨被檢方正式批捕,。
昨天,南京市江寧區(qū)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張明寶批準逮捕,。
經查:張明寶,今年43歲,,個體施工隊負責人,,掛靠江蘇淮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家住江寧區(qū)東山街道金盛路金港花園小區(qū),。6月30日晚上,,張明寶與朋友在金盛路“徐州土菜館”吃飯。當晚8時許,,張明寶酒后駕車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壞路邊停放的6輛轎車,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
張明寶被抓獲后,,經對其血液進行檢驗,檢出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381.5mg/100ml(80mg/100ml屬于醉酒),,屬嚴重醉酒駕駛,。
此案發(fā)生后,,南京市、江寧區(qū)兩級檢察院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案件的偵查工作,,并對案件的定性進行了多次研討。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明寶醉酒駕車,,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間接故意,,并造成5死4傷極其嚴重后果的發(fā)生,,因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江檢宣 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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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屬希望對肇事者從重處罰
昨天,,曾經產生強烈社會反響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西湖區(qū)法院開庭審理,。庭審從上午9時開始,下午2時結束,。被害人譚卓親屬,、生前同事,被告人胡斌親屬,,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等各界人士60余人旁聽了庭審,。
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胡斌提起公訴稱:被告人胡斌于2009年5月7日晚駕駛非法改裝車輛,從杭州市機場路出發(fā)前往西城廣場看電影,,與同伴嚴重超速行駛,,時有互相追趕,。20時8分許,當行駛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區(qū)大門口人行橫道時,,撞上正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譚卓,,造成譚卓顱腦損傷死亡。事發(fā)路段限速為50公里/小時,。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委托鑒定,,胡斌事發(fā)時車速為84.1—101.2公里/小時,對事故負全責,。
法庭調查后進行了法庭辯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駕車肇事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實及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被害人近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認為本案應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也可認定“交通肇事罪”,,然而胡斌駕駛非法改裝車輛,、飆車、嚴重超速,,屬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應對其從重處罰。
控辯雙方及訴訟代理人還圍繞車輛有無非法改裝,、當時有無互相追趕及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等展開辯論,。在胡斌作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本案將擇日宣判,。據新華網 (本文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 江檢宣 曉昕)
作者:
江檢宣 曉昕
編輯:
李志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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