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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奇(中)步入自己的囚禁生涯
從公安副局長淪為階下囚的何奇
以一起普通的搶劫案為導火索,48歲的何奇,從山陽縣公安局副局長的位子上“栽”了下來,。他被抓后,有民警感嘆:“感覺山陽的天都藍了,!”
幾年間,何奇為自己編織了一個由打手,、親信組成的“黑網(wǎng)”,,包括發(fā)放高利貸、敲詐勒索等,。一名受害人借了5萬元高利貸,最終被逼著償還了60多萬元,,幾乎家破人亡,。
從一個普通的民警,一路升到公安局副局長,,再演變?yōu)楹谏鐣再|(zhì)犯罪組織的“老板”,,何奇走過的是一條怎樣的路?
搶劫案牽出了縣公安局副局長
2005年夏天,,被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候,,山陽縣公安局副局長何奇即將度過他48歲的生日。
在小小的山陽,,他的身份“顯赫”———山陽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山陽縣公安局副局長兼城關派出所所長。從他的履歷表上能看到他一路升遷的軌跡———1975年4月應征入伍,;3年后退伍,,在山陽縣漫川電站待業(yè),;1985年調(diào)入山陽縣公安局漫川派出所;1990年9月調(diào)入山陽縣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工作,。自從1992年7月被任命為城郊派出所副所長后,,他的路走得越來越順當。先被任命為所長,,1995年,,又被任命為城郊區(qū)委副書記兼派出所所長。1997年8月,,他當上了城關鎮(zhèn)黨委副書記兼城關派出所所長,。到2000年6月,他被任命為山陽縣公安局副局長兼城關派出所所長,,在這個位置上他坐了5年,,直至東窗事發(fā)。
何奇緣何落馬,?
在山陽,,流傳著這樣一種說法:何奇的口碑一貫極差,多年前就有他放高利貸,、敲詐勒索的傳聞,。2004年,山陽縣公安局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維護社會治安方面取得了較大進步,。但年底山陽縣有關部門做行風調(diào)查時,山陽縣公安局居然名列倒數(shù)第一,。有不少老干部向公安局主要領導反映,,這是因為山陽公安隊伍中有少數(shù)的害群之馬,胡作非為,,敗壞了人民警察的聲譽,。
但直接導致何奇落馬的卻是一起搶劫案。
2005年1月26日,,山陽縣發(fā)生一起搶劫案,。經(jīng)警方偵破,犯罪嫌疑人中有一個叫何鋒的人,,此人正是何奇的胞弟,,至今負案在逃。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姚鵬于3月28日被抓獲,。審訊過程中,,姚鵬進一步交代了多年來充當何奇打手、放高利貸敲詐勒索的事實,,何奇一案浮出水面,。
此案引起公安部的高度重視,,并成為公安部督辦案件。
派出所長親自招募歌舞廳“小姐”
1997年冬到2000年,,何奇還是城關鎮(zhèn)黨委副書記兼城關鎮(zhèn)派出所所長,,他曾連續(xù)參與兩家歌舞廳的經(jīng)營。一家是縣政府招待所的歌舞廳,,另一家是世紀花園歌舞廳,。
1998年7月,何奇和徐新銀,、馮彧斌等人,,謀劃開辦歌舞廳。何奇憑借自己的特殊身份,,與原山陽縣自來水公司經(jīng)理王某私下交涉,,從縣自來水公司手中買下了縣政府招待所歌舞廳的經(jīng)營權。何奇在幕后操縱,,指使馮彧斌與縣自來水公司簽訂了協(xié)議書,。協(xié)議的結果是何奇、馮彧斌,、徐新銀三人,,每人出資5萬元收買經(jīng)營權,又共同出資對歌舞廳進行裝修改造,。包括更新設備,,增設賣淫女宿舍等。為了掩人耳目,,何奇讓馮彧斌,、徐新銀二人具體從事歌舞廳的經(jīng)營活動,自己不公開參與管理,,主要負責協(xié)調(diào)外部關系,,以及私下招攬生意等事務。
除了為歌舞廳的非法經(jīng)營活動充當保護傘,,何奇有時也親自參與歌舞廳的“業(yè)務”,包括招募青年女子在歌舞廳賣淫,。
1999年春,,何奇派人到湖北招募歌舞廳“服務員”,并“選中”兩名女青年,送到山陽縣政府招待所歌舞廳從事賣淫活動,,何奇親自駕駛警車前往途中迎接,。
放高利貸非法斂財340余萬
在經(jīng)營歌舞廳期間,何奇認識了常來消費的山陽人黨軍宏,,何奇有意將其發(fā)展為自己的幫手,,并指揮其為自己發(fā)放小額高利貸,。
2000年前后,山陽縣個體工商戶李建峰,,因長期將自己的運貨工具車停放在城關派出所院內(nèi),,與何奇接觸增多,李建峰看中何奇手中的權勢,,便與何奇拉關系,,頻繁出入城關派出所,成為成為派出所不是民警而勝似民警的特殊人物,,被稱為“二所長”,。李建峰多次與何奇參與放高利貸等非法斂財活動,逐步成為何奇使用的骨干,。
當時為李建峰打工的姚鵬,,起初是替何奇、李建峰收高利貸,,隨著與何奇交往增多,,變成直接為何奇使用的骨干成員之一。
何奇之弟何鋒長期吸毒,,仗著何奇的權勢,,長期橫行于山陽縣漫川鎮(zhèn),無人敢惹,。
在相互勾結,、大肆斂財中,一個“黑網(wǎng)”也漸漸織成,。以何奇為首,,黨軍宏、李建峰,、姚鵬,、何鋒為骨干,有20多人參加的一個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形成了,,并且形成了自己的組織規(guī)則,。他們的“業(yè)務”就是放高利貸敲詐勒索,由何奇出本金,,以黨軍宏,、李建峰、姚鵬的名義向他人放高利貸,。
根據(jù)“組織規(guī)則”,,他們不能暴露資金來源是何奇的,不管采取什么方法都要把本息收回來。他們的具體做法是:先選擇發(fā)放高利貸的對象,,即那些從事企業(yè)生產(chǎn),、建筑包工,有經(jīng)濟實力,、但無社會背景靠山,,急需周轉資金、使用非法暴力手段易于控制的人,。報經(jīng)何奇同意后,,他們開始放高利貸。規(guī)定貸款時間一般以一個月或是半個月為限,,迫使貸款人很難在期限內(nèi)還本,。而且當月、當次20%的利息先行扣除,,多次收息最后收本,。當貸款人無力償還時,就采用“超小時罰款”,、“利滾利”等方式,,層層加碼盤剝,使貸款人陷于高利貸圈套,。甚至在組織成員的暗中串通操縱下,,逼迫借款人借何奇的高利貸,又還何奇等人的高利貸,,一步一步把貸款人逼進還不清的高利貸陷阱里,。
據(jù)調(diào)查,從1998年至2003年,,何奇和手下先后敲詐勒索17起,,受害人被侵害的次數(shù)達上百人次,涉案金額達460余萬元,,非法斂財340余萬元,。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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