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一個案例,,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推進了中國的法制進程,2003年的孫志剛案因此而值得我們銘記,。
孫志剛,,湖北黃岡人,2001年畢業(yè)于武漢科技學院,,畢業(yè)后來廣州務工,,在廣州一服裝公司擔任美術平面設計師,。2003年3月17日,孫志剛因無暫住證在廣州街頭被天河區(qū)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帶至所內,,后被轉送廣州市收容站及收容人員救治站,;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其死亡,,終年27歲,。
這個因沒帶暫住證也沒帶身份證而被執(zhí)法人員毒打致死的年輕人,在當年曾引起了輿論對收容遣送制度的極大反思,。當年6月20日,,國務院頒布第381號令,以新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終結1982年5月發(fā)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沒有人天生就是天使,,也沒有人天生就是惡魔,一個好的制度能夠制約魔鬼的惡行,,并且最終逐步將其塑造成天使,,即使成不了天使,也至少不再作惡魔——這句話是世界法治史上的一個重要理念,,它說明了一個好的制度的重要性,。
孫志剛這一典型案件深刻地反映了公權誤用或濫用的嚴重后果,同時折射出我們個別的法律法規(guī)違背人性和不完善的現(xiàn)實,。
與孫志剛案緊密關聯(lián)的是收容遣送制度,。1982年5月,國務院制定《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該辦法的核心內容是對乞討者和其他露宿街頭生活無著的人員實行強制性收容,,然后遣送回原籍。
《辦法》的最大問題在于它授予了行政機關這樣一項權力,,即行政機關可以在行為人沒有觸犯任何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不經(jīng)過司法審判便剝奪其人身自由權利。
隨著“民工潮”的洶涌,,城市里的人口日益增多,,每年的遣送量急速增長,基層執(zhí)行人員的權力不斷擴大,。收容遣送制度甚至成為一些地方單位的創(chuàng)收項目,,違法濫用權力的事件屢有發(fā)生。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條件下,,這一制度已經(jīng)不利于公民權利的保障,。正是由于沒有隨身攜帶“合法證件”(暫住證是其中之一),孫志剛才被警察強制帶到派出所并最終丟掉了性命,。
孫志剛事件引發(fā)了人們對中國社會制度建設和法治進程等多方面的深層次理性思考,。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是人的尊嚴不容侵犯。踐踏人的尊嚴,、蔑視人的生命,,違背時代進步的潮流,是一個社會的恥辱,。
孫志剛事件啟示人們,,過時的法律觀念和制度安排不被清理,就會阻礙中國的發(fā)展,。中國是一個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國家的制度、法律應當承擔起保護人民群眾的責任,,為人民群眾的安全,、幸福、發(fā)展,、富裕等目標服務,。這一切的落腳點,是保護每一個人的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保證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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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馮興
編輯: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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