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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 最快8月14日宣判
馬英九“特別費”的非供述證據,檢方總共列舉52項,,到昨日下午1時30分結束庭訊,,只提示了36項,。在庭訊中,公訴檢察官延續(xù)前一日勘驗筆錄的火氣,,數(shù)度和馬英九律師團對決,,雙方你來我往,針鋒相對,,審判長基于尊重檢辯的職權,,只好無奈地說是浪費時間。
馬英九律師團強調,,本案關鍵,,應該是在于“特別費”支出的用途,而非來源,,“特別費”撥款進入賬戶是依據法令規(guī)定,并非依馬英九個人要求,,款項進入賬戶成為收入后再支出,,也成為可以運用的費用。
律師團還說,,馬英九的賬戶款項支出,,未查清用途,可以視為“特別費”支出,,為什么公益捐款卻不能,?為什么還有郵局賬戶款項的公益捐款,也可以視為“特別費”支出,,其它賬戶捐款就不能,,實在無法理解檢察官的邏輯。
馬英九自己強調,,他不清楚“特別費”須限于因公招待饋贈用途,,也不知道相關公函,包括其妻子周美青等賬戶支出的公益捐款,,不是只看來源,,還是要看用途,檢察官把多筆款項只看成是不是“特別費”支出,,并不適當,,重點應該是放在后來的運用方向。
公訴檢察官則反擊,,認為馬英九不能對同一款項的“特別費”,,主張兩種用途,且依馬英九去年接受媒體的專訪,,顯然他知道臺當局“行政院”,、“審計部”有關“特別費”如何使用的公函內容,。
編輯: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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