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2月19日報道 年近五十的小欖人麥大昌,好色愛嫖,,且老牛偏喜吃嫩草,,專找那些十多歲的女中學生下手。因多次嫖宿女中學生,,最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嫖宿幼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
2007年8月初,麥大昌嫖宿梁春英后,,要求她介紹十三,、四歲的女學生供其嫖宿,并承諾給梁春英介紹費,。梁展開行動,找到了一家中學上初中二年級未滿十三歲的學生鐘某,,在得知鐘某從事賣淫的情況下,梁春英將鐘某介紹給麥大昌,。麥大昌在明知鐘某是幼女,仍在8月至10月在東鳳,、小欖,、江門和臺山等地酒店內(nèi)五次嫖宿鐘某。
此外,,在麥大昌與鐘某發(fā)生嫖宿關(guān)系后,,麥多次要求鐘介紹處女或?qū)W生妹供其嫖宿。鐘某找到同校15歲女生黃某,,即致電麥大昌有一名女同學是處女,,問其是否嫖宿,麥當即表示同意,,并答應支付嫖宿費7000元,。之后,麥大昌駕車載鐘,、黃二人到江門新會一酒店,,分別與兩人發(fā)生嫖宿關(guān)系,支付嫖宿費3500元,,并承諾余款在下一次嫖宿時支付,。
同年10月3日,鐘某又將同校14歲的女生何某介紹給麥大昌。麥把鐘,、何帶到江門一家酒店,,與她們雙雙發(fā)生了嫖宿關(guān)系,然后給了她們1200元,。
鐘某由于多種壓力而向公安機關(guān)告發(fā),。
麥大昌欲推脫罪責,他的辯護人辯稱,,麥并不明確知道鐘某案發(fā)時不滿十四周歲,。鐘之前就有賣淫行為,心理和生理發(fā)育比較成熟,,且鐘在陳述中亦承認自己已滿十四歲,,麥有理由相信相信其已滿十四歲,該案認定麥明知鐘某是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而進行嫖宿證據(jù)不足,,不應認定麥構(gòu)成犯罪,。
對此,法院經(jīng)查,,麥大昌,、梁春英的供述,鐘某的陳述,,以及多名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認定麥大昌是在知道鐘某是不滿十四歲發(fā)幼女而仍進行嫖宿,。法院作出了以上這判決,。
南方都市報訊 (記者陳崢通訊員吳大勤) 中山一男子年近五旬,專找未成年女中學生嫖宿,其中一名12歲女生在賣淫后充當“皮條客”,為其介紹女同學,從中獲利。近日,中山市第一法院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罰款10萬元,。
麥某是小欖某單位正式員工,2007年8月初麥某嫖宿梁某后,讓其介紹年幼女學生嫖宿,。隨后,梁某將12歲的東鳳鎮(zhèn)某中學的初二女生鐘某(1994年12月出生)介紹給麥某。
2007年8-10月間,麥某在東鳳,、小欖,、江門和臺山等地酒店5次嫖宿鐘某。麥某又讓鐘某介紹女同學給他嫖宿,且最好是“處女”,承諾給不菲的介紹費,。2007年9月,與鐘某同校的15歲女生黃某經(jīng)鐘介紹決定賣淫,。事后麥某付給鐘、黃嫖宿費3500元,。2007年10月,麥某在鐘某的介紹下嫖宿鐘同校同學何某(女,1993年4月出生),。何某等女生在自己賣淫后還介紹和脅迫他人賣淫。
2007年11月15日,鐘某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法院經(jīng)查,認定麥某在知道鐘某是不滿14歲幼女后仍進行嫖宿,判其犯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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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球
編輯:
李志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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