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藏家承認“肉身坐佛”來自中國 避談所有權爭議
2015年03月24日 13:25
來源:新華社
原標題:荷藏家首度回應 只字不提坐佛所有權爭議 最近一尊在匈牙利展出的肉身坐佛,,疑為中國福建被盜的“章公六全祖師”肉身像,,引發(fā)人們的熱議。坐佛荷蘭持有者的發(fā)言人當地時間23日下
福建被盜佛像
最新進展:國家文物局啟動追討程序
昨日16時32分,記者從大田縣文博部門獲得最新消息,國家文物局接受大田縣吳山鄉(xiāng)陽春村村民聯合委托國家文物局追討章公六全祖師像的申請意愿,,根據相關的國際公約,,啟動追討程序,。同日,,福建省文物局發(fā)布消息,,稱福建文物部門初步確認“肉身坐佛”是二十年前大田縣吳山鄉(xiāng)陽春村被盜的章公祖師像。
原標題:荷藏家首度回應 只字不提坐佛所有權爭議
最近一尊在匈牙利展出的肉身坐佛,,疑為中國福建被盜的“章公六全祖師”肉身像,,引發(fā)人們的熱議。坐佛荷蘭持有者的發(fā)言人當地時間23日下午向新華國際客戶端駐海牙記者發(fā)來聲明,,稱鑒于當前媒體報道“看似轉向不利”,,收藏者決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將其用于博物館巡展,。聲明只字不提所有權爭議,,稱關于佛像的科學研究還在繼續(xù)。
新華國際客戶端記者收到的這份聲明用英語寫就,,未提及收藏者的國籍與姓名,,僅稱其為肉身坐佛“所有者”,是一名中國早期藝術品的狂熱收藏者,,從事中國藝術品收藏近30年,。
聲明說,,佛像“所有者”于1996年年中獲得這尊佛像,;佛像上一個“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從“一名真誠的中國藝術朋友”手上獲得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將這尊佛像從他在香港的工作室運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
值得指出的是,,聲明所言佛像出現在香港的時間(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和佛像抵達荷蘭的時間(1995年年中),都早于中國福建省三明市大田縣吳山鄉(xiāng)陽春村村民發(fā)現佛像被盜的時間(1995年農歷十月廿四日),。
但是新華國際客戶端記者注意到,,聲明未提及上述交易的月份和日期,未附加任何相關證明文件,。
肉身坐佛
聲明還說,,“所有者”在1997年年初為佛像做了X光檢查,同年7月做了碳14年代測定,,從此確定佛像的年代可推至宋朝,。此后,研究人員開始更進一步研究,。通過研究工作及與博物館展開合作,,這尊佛家“全身舍利”逐漸為公眾所知。大部分科研現已完成,,研究團隊正在等待詳細的科研結果,。有關結果將被仔細評估,、闡釋,并在不久的將來公開出版,。
聲明說:“我們不曾預料到媒體會如此炒作,。最初欣快的媒體氣氛變得看似轉向不利。此外,,中國佛教信眾顯然也對這尊佛像的展示,、安全措施、運輸路線及方式越來越關注,。因此,,‘所有者’考慮到這些關注,決定從博物館巡展撤回這尊出借的佛像,,至少目前如此,,以便能夠平靜地,、審慎地評估這一出乎意料的情況,。”
聲明沒有署名,發(fā)送者名為埃里克·布魯因,。荷蘭德倫特博物館策展人范菲爾斯特倫向新華國際客戶端記者確認,,此人一直是這尊佛像研究項目的負責人,,也是佛像“所有者”的發(fā)言人。該聲明是記者的提問被范菲爾斯特倫轉交5天之后,,佛像持有者第一次對媒體表態(tài),。
新華國際客戶端記者向范菲爾斯特倫求證上述聲明所言、尤其是交易年份是否屬實,,范菲爾斯特倫回答說:“佛像‘所有者’有權撤回他出借的佛像,,也有權發(fā)表聲明。我相信他是經過非常,、非常認真的思考,,才向你發(fā)送了這份聲明。我們都知道聲明中提到的年份非常關鍵,,但是博物館對此無權評判,。”
對這個聲明怎么解讀呢?
善意獲取&盡職調查
正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院研讀文化遺產法的中國博士研究生劉作珍說,,從聲明首先可以看出,,佛像持有人是一名職業(yè)收藏家。職業(yè)收藏家理應對文物性質和文物買賣有較高的認識水平,,法律對他的要求也比一般人高,。當所持文物面臨所有權爭議時,職業(yè)收藏家的回應是用盡職調查的證據澄清事實。遺憾的是,,這份聲明沒有提供盡職調查的證據,。
中國和荷蘭都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締約國,但荷蘭是在2009年7月17日締約,,所以對荷蘭私人藏家1996年購買佛像一事并無法律效力,。
至于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1995年《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荷蘭政府于1996年簽署該公約,,但荷蘭議會還沒有批準,,所以這個公約對荷蘭也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劉作珍對新華國際客戶端記者解釋說,,雖然兩個重要國際公約不適用于荷蘭這一案例,,但荷蘭持有者獲得這尊佛像的行為應受荷蘭《民法典》約束。荷蘭《民法典》規(guī)定,,文物獲取者必須對其獲取文物的行為做盡職調查,,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排除文物是被盜文物的可能性,否則其獲取行為就可以不被視為善意獲取,。排除被盜文物方法可以通過查詢被盜文物登記系統(tǒng),,也可以咨詢有關機構。劉作珍解釋說:“如果他查了,,而這尊佛像沒有在查詢系統(tǒng)內,,則對我方不利;如果這件文物已經在公安局備案,,而他沒有查,,那就對他很不利。”
圍繞肉身坐佛所有權爭議,,目前的焦點是證據,、法律,以及圍繞證據和法律進行正規(guī)的實質性交涉,。
言之鑿鑿Vs鐵證如山
福建村民是1995年農歷十月廿四日發(fā)現佛像被盜,被盜具體日期不得而知,。荷蘭收藏者的聲明特別指出所持佛像在1994年年末就出現在香港,,是在暗示此佛像非彼佛像。畢竟村民不大可能事隔近一年才發(fā)現佛像被盜,。
到底是不是同一尊佛像,?荷蘭《民法典》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記者可以提出要求,,但佛像持有者只有義務對管理部門或執(zhí)法機構舉證,。
據了解,荷蘭文化部下屬文化遺產督察局負責協(xié)調文物所有權爭議,如果中國政府或福建村民團體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權爭議,,那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舉證,。
此外,如果中方手上鐵證如山,,證明這尊佛像就是被盜佛像,,那么,這份聲明中有關佛像什么時間出現在哪里的言之鑿鑿,,也就不再重要,。
“占有時效”是一個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荷蘭《民法典》有關“占有時效”的條款規(guī)定,,持續(xù),、公開、非暴力,、未被爭議地占有他人財物,,期滿20年,可取得該物所有權,。也就是說,,原有者如在物品被盜之日起20年內未提出歸還要求,則新持有者即便當年是惡意占有,,也可獲得該物所有權,。
因此,如果這尊佛像就是被盜佛像,,那中方應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發(fā)現被盜并被他人占有滿20年之前,,盡快向荷方明確所有權爭議的存在,使得佛像持有者無法援引“占有時效”條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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