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接著發(fā)言:“李平收受的是中介費,、手續(xù)費等,,不是賄賂,,況且被告人實際上也沒有將任何一筆好處費據(jù)為己有,。因此,,被告人不具備為了獲得好處費而實施受賄的主觀故意,,有關建立在為獲得好處費上而受賄的犯罪指控缺乏主觀要件,?!?/FONT>
方工針鋒相對:“中介費,、手續(xù)費等是在經(jīng)濟活動中才能合法存在的,,范圍有限,請托人,、成,、李都十分明確,這些錢是因成有權,,用權謀了利益,,所以才得利的,這種性質只能是賄賂,?!?/FONT>
辯護人接著說:“被告人沒有收錢、沒有實際占有,,不構成受賄,。李平對被告人隱瞞了收入的真實情況,直到法庭調查,,被告人始終不知道李平是如何得到這些錢的,。”
方工依然針鋒相對:“成克杰和李平有共同故意,,有共同行為,,無論是成克杰利用職權謀取利益,還是李平直接接受他人財物,,均是二人共同意志,,互為前提,互相配合,。此案還有一個特點,,即成克杰與李平曾共同商議,為結婚共同準備錢財,。利用成職權,,為他人謀利,,收受贓物,就是他們?yōu)榻Y婚準備物質條件的措施,,所以,,不僅僅是李平收錢、占有,,而是二人共同行為,。”
辯護人又提出:“成克杰是幫助李平賺錢,,不是收受賄賂,;是以權謀私、濫用職權,,不是受賄,。”
方工反駁道:“成克杰不僅僅是幫助李平獲取財物,,所得財物成克杰也有份,,有支配權。不是經(jīng)營賺錢,,而是權錢交易,,行為性質是受賄,是二人共同受賄,,而絕非幫李平賺錢,。成克杰的行為也絕不僅僅是一般的以權謀私或濫用職權行為,已構成犯罪,?!?/P>
辯護人揪住具體枝節(jié)又發(fā)表了辯護意見:被告人的行為屬正當履行職務的行為,李平為此收受好處費是其個人的商業(yè)行為,即使違法,,也應該由李平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應由成克杰承擔。
公訴人反駁說:只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即構成受賄罪,是否正當履行職務均不影響其受賄罪的成立,。所以,,成克杰只要收取了“好處費”,就構成受賄罪,。
辯護人又提出:成克杰在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前能夠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追回涉案全部財物,應視為自首,。
公訴人批駁道:成克杰是在群眾揭發(fā),、有關涉案人員已經(jīng)作出如實供述,、有關部門調查取證之后,才逐步交代了其受賄的事實,,不屬自動投案,,并且成克杰在庭審中不如實供述受賄事實,故其不具備自首要件,,自首不能成立,。雖然成克杰曾寫信給李平,表示愿意將他和李平的受賄贓款退回,,但本案的贓款是在李平積極配合下追繳的,。
辯論越來越激烈,方工和他的同伴們在法庭上的表現(xiàn)很出色,,而對方律師的表現(xiàn)也很出色,雙方都有一種棋逢對手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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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昌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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