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殖民時代,,歐洲各國采取不同的政策來對待北美印第安人,。西班牙人吸收原住民成為基督徒,并使其居于指定地區(qū),。法國人與印第安人建立貿(mào)易關系,。英國在1763年宣告將阿帕拉契山以西地區(qū)撥給原住民,有效期至英國統(tǒng)治結束而終止,,接著由美國予以采行,。1848年在加州發(fā)現(xiàn)黃金后,眾多白人向西遷移,,遂爆發(fā)歐洲白人與印第安人爭奪土地的長期戰(zhàn)爭,,包括1876年蘇族(Sioux)、夏延族(Cheyenne)進行的卡斯特(Custer)大屠殺,。1887年多數(shù)印第安人遷入保留地,,是年《道斯土地分配法》(Dawes General Allotment Act)使印第安人喪失了近348,100平方公里(134,400平方哩)的土地。1934年的《印第安人重新組織法》(Indian Reorganization Act)施行改善原住民生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