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資訊 > 大陸 > 正文 |
|
本報訊 (記者王陽)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俺蛢r買賣房屋”,、“妻兒掛名領薪”、“情婦收錢官員辦事”等10種新型受賄方式,,今起納入法律的懲治范圍,。5月30日,中紀委曾印發(fā)了內(nèi)容相似的《黨員8項禁令》,。
最高法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著經(jīng)濟和社會的發(fā)展變化,,受賄手段不斷翻新,,更具隱蔽性、復雜性,?!兑庖姟分幸?guī)定的問題,都是案件查處中經(jīng)常遇到,、存在異議的問題,,對這些問題提出明確處理意見,有利于及時查處各種新類型受賄犯罪活動,。
親屬收錢應以受賄論處
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解讀:最高法負責人解釋說,實踐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一些職務較高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親自收受請托人財物,而是授意請托人與特定關系人以買賣房屋,、汽車等物品的方式進行交易,,有關財物也由特定關系人收取。這類行為,,雖然表面上國家工作人員本人沒有獲得財物,,但實質(zhì)上行賄人的指向是很明確的,最后送給特定關系人完全是根據(jù)國家工作人員的意思,,故應以受賄論處,。
收干股以分紅定受賄數(shù)額
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zhuǎn)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jù)證明股份發(fā)生了實際轉(zhuǎn)讓的,,受賄數(shù)額按轉(zhuǎn)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zhuǎn)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shù)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shù)額。
解讀:“兩高”有關負責人介紹,,《意見》其實主要解決了兩方面問題:一是收受干股是否需要經(jīng)過登記才可以認定,二是干股沒有實際轉(zhuǎn)讓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理,。
對于第一個問題,,《意見》明確,沒有進行轉(zhuǎn)讓登記,,但相關證據(jù)證明股份發(fā)生了事實轉(zhuǎn)讓的,,也應當認定為受賄。對于第二個問題,,“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在股權沒有進行登記或者事實上轉(zhuǎn)讓的情況下,所謂的干股,,只是名義上的干股,,受賄人真實得到的是以贏利名義給付的紅利,故應當以實際得到的好處即分紅來計算受賄數(shù)額,。
借用為名占有車房可定罪
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解讀:“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只要雙方有明確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賄方實際占有房屋、汽車等即可認定為受賄,。同時,,考慮到未辦理權屬登記情形下受賄犯罪容易與合法借用混淆,《意見》明確,,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qū)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xié)議之外,主要應當結(jié)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實際使用,;借用時間的長短;有無歸還的條件,;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離職后收錢計入受賄金額
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后連續(xù)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shù)額。
解讀:一些腐敗分子在職時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財物,,而是等離職后再收受此前約定的報酬。人民群眾對這種變“現(xiàn)貨”為“期權”的隱蔽腐敗行為深惡痛絕,。因此,,《意見》明確這種行為屬受賄。
不出資合開公司屬直接受賄
司法解釋:與請托人“合作”開辦公司屬于受賄行為,。
解讀:“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此類受賄犯罪行為主要有兩種,一是由請托人出資,,國家工作人員“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這與直接收受賄賂財物沒有本質(zhì)區(qū)別,應以受賄處理,。二是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既沒有實際出資也不參與管理,、經(jīng)營,這意味著行為人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獲取所謂“利潤”,,屬于打著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行受賄之實的變相受賄行為。
妻兒掛名領薪等同受賄
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解讀: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分析說,,國家工作人員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的情況較為復雜,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的,,這與直接接受財物沒有實質(zhì)區(qū)別,,應以受賄論處;二是特定關系人雖然參與工作但領取的薪酬明顯高于該職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質(zhì)屬于變相受賄,,但考慮到當前一些企業(yè),尤其是私營企業(yè)薪酬發(fā)放不規(guī)范,,如何認定實際領取的薪酬與正常薪酬是否相當以及如何認定受賄數(shù)額,,均存在困難,故《意見》對這種情況暫沒作規(guī)定,;三是特定關系人正常工作和領取薪酬的,,不存在非法收受財物問題,不能以犯罪處理,。
超低價買車房屬權錢交易
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受賄數(shù)額按照交易時當?shù)厥袌鰞r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jīng)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yōu)惠價格,。根據(jù)商品經(jīng)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yōu)惠交易條件,以優(yōu)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于受賄,。
解讀: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上述這些行為,,與直接收受財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質(zhì)上都屬于權錢交易,可以認定為受賄,。
《意見》規(guī)定了“明顯”低于或者高于市場價格的限制性條件,。這是因為,考慮到這類交易行為的對象多為房屋,、汽車等大宗貴重物品,,如簡單規(guī)定以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或者高于市場的價格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達到受賄犯罪的定罪數(shù)額起點的,,都將構(gòu)成受賄犯罪,則有可能混淆正常交易與權錢交易的界限,,也不利于控制打擊面,。
編輯:
張克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