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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林勁松 實習生熊海鷗) 40多萬元救災款重建的大橋建成還沒有竣工驗收通車,,就又被洪水沖毀,村民指責該橋是“豆腐渣工程”,。記者昨天從河源市和平縣紀委獲悉,,本報上月報道的和平縣“聚興橋案”已經結案,,該橋梁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和一系列違規(guī)行為,目前涉案的和平縣陽明鎮(zhèn)聚興村村支書陳振萬等8人已分別受到開除黨籍和行政撤職等黨紀政紀處分,。
[事件回放]40多萬救災款打水漂
聚興村位于東江支流俐江河畔,,2000多村民分居在小河兩岸。1997年,,村民們集資修建了當地第一座水泥大橋--聚興橋,,結束了依靠渡船過河的歷史。
但2005年6月20日,,百年不遇的洪水將大橋沖毀,。當地政府隨后投資40多萬元救災款重建聚興橋。2006年6月初,,新的聚興橋主體工程完工,。2006年7月26日,尚未竣工驗收,、還沒有正式通車的新橋就再次被洪水沖毀,。
從2005年6月20日老橋被沖毀至今,聚興村的村民都只能依靠一座僅一尺寬的簡易木橋過河,。但每逢漲水,,簡易木橋就會被沖毀,村民要過河就只能游泳或劃船,。今年6月15日下午,,木橋又被洪水沖走了,兩名學生只好游泳過河,,雙雙被洪水卷走溺亡,。
[紀委調查]包工頭無建橋資質
6月16日,本報率先報道了此事,。報道引起和平縣委縣政府重視,,6月18日,和平縣紀委抽調8名工作人員組成專門的工作組,,對事件進行調查,。7月18日,和平縣紀委對外公布了調查情況,。
和平縣紀委公布調查結論說,,2005年6月20日,老聚興橋被洪水沖毀后,,為方便群眾出行,,2005年7月,河源市和東源縣交通主管部門重新立項建橋,。陽明鎮(zhèn)政府按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地質勘探,、施工圖紙設計及工程造價評審等工作,,審定造價362785元,并決定由時任鎮(zhèn)委副書記的陳國珍負責聚興橋的重建工作,,并由聚興村委會負責實施,。
2005年12月8日,無路橋工程資質的曾慶漢,,找到縣交通工程公司經理謝良前,、副經理葉文光,要求掛靠該公司承建聚興橋工程,。謝良前,、葉文光為其辦理了掛靠手續(xù)。同日,,聚興村委會(甲方,代表陳振萬)與和平縣交通工程公司(乙方,,代表謝良前,、曾慶漢)訂立了《聚興橋施工合同協議》,工程總造價為362785元,。2005年12月15日,,陽明鎮(zhèn)政府委托和平縣地方公路管理站的楊勝祥對聚興橋建設全程進行技術監(jiān)督。
擅改橋址偷工減料
通報說,,2005年12月15日,,曾慶漢的施工隊在勘探設定的橋址進行施工作業(yè)。12月16日,,因圍水困難,,施工隊在未經重新勘探、設計的情況下,,擅自將原勘探設定的橋址向下游移位約100米,。2006年6月初,聚興橋主體工程完工,。2006年7月26日,,聚興橋再次被特大洪水沖毀。
2007年6月25日,,經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鑒定,,聚興橋的沖毀,既有洪水的原因,,也有未按設計施工和施工單位技術力量投入不足,、現場管理不嚴,橋墩,、梁體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
和平縣紀委書記何安瓊表示,,根據調查,施工單位在修建橋梁過程中,,特別是橋墩部分,,確實存在偷工減料的行為。
違規(guī)多付近7萬工程款
讓人難以理解的是,,面對橋梁還沒有竣工驗收就被洪水沖毀的情況,,和平縣地方公路管理站不僅沒有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反而多支付了近7萬元工程款給對方,。
何安瓊表示,,根據工程造價評審,聚興橋總造價362785元,。而《聚興橋施工合同協議》上,,約定的工程總造價也是362785元。但最后,,和平縣地方公路管理站卻付了43萬建橋款給施工單位,。
[處理結果]村支書被開除黨籍
根據調查情況,和平縣紀委最后對涉案的聚興村村支書陳振萬,、和平縣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長謝明光等8人分別給予了黨紀和政紀處分,。其中陳振萬被開除黨籍。
何安瓊表示,,他們還建議陽明鎮(zhèn)和聚興村,,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曾慶漢在建設聚興橋過程中違規(guī)施工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和平縣委宣傳部負責人則表示,,河源市地方道路管理總站已經接管了新聚興橋的修建工作。目前,,已經完成了方案設計和論證,,從下周開始,新橋的修建工作就將全面展開,。
“聚興橋”案處理結果
楊勝祥(和平縣地方公路管理站助理工程師),,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謝良前(和平縣交通工程公司經理),,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謝明光(和平縣地方公路管理站分管技術的副站長),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
陳國珍(和平縣陽明鎮(zhèn)鎮(zhèn)委副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陳振萬(和平縣陽明鎮(zhèn)聚興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葉文光(和平縣交通工程公司副經理),,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朱師哲(和平縣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曾慶漢(包工頭),,追究其在建設聚興橋過程中違規(guī)施工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并依紀依規(guī)嚴肅處理,。(南方都市報)
編輯:
劉彥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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