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莊河民眾政府門前下跪”事件終于有了新進展,。中共大連市委,、市政府24日做出決定,根據(jù)《關(guān)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責令莊河市委副書記,、市長孫明辭去現(xiàn)任的莊河市委副書記、莊河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并對其實施問責,。其中責令孫明辭去莊河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將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相關(guān)手續(xù),。(4月25日 新華網(wǎng))
跪著,,也未必能見到市長。有人說這是權(quán)力的傲慢,,也有說這是表達機制失靈,,但不管怎么說,當事官員的確未曾盡到相應的責任,,故而“影響惡劣”,。眼下,市長被“責令辭職”了,,也算是權(quán)責對等的體現(xiàn),。但有幾個問題依然值得我們深思:設若下跪的只是一兩個民眾、設若這次下跪事件未曾被媒體密集關(guān)注,,還算“影響惡劣”嗎,?拒見民眾的政府官員還會被“責令辭職”嗎?
千人下跪,,市長繞行,。好在上級部門已經(jīng)對事件性質(zhì)與影響作出了認定,事件背后的是非曲直自然會有相關(guān)程序依法跟進,,唯一的遺憾是:這一次,,我們還是沒有等來當事官員的引咎辭職。
誠然,,責令辭職比引咎辭職更嚴厲,,體現(xiàn)了一定的力度與決心,。但就事件本身而言,,也許引咎辭職更能紓解民怨,,更能重樹權(quán)力之公信?!饵h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因工作失職,,引發(fā)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引咎辭職是個人的自愿、自責行為,,而責令辭職的特點在于辭職對象的被動性和組織行為的強制性,。兩者盡管內(nèi)容相似,但情懷與姿態(tài)不可同日而語,。
當?shù)胤叫允录蔀楣彩录?,?quán)力如何應對與究責,很大程度上更具有示范意義,。引咎辭職制度實際上是責任人承擔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的舉動,,有效填補了承擔法律責任與不負責任之間的空白,有利于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其他政府官員來說,,它實際上是一種警醒和鞭策。如果僅僅是“責令”,,顯然難以喚醒權(quán)力的責任自覺,。
一些官員為何難以做到引咎辭職,主要還是因為“官本位”意識根深蒂固,。沒有制度的制約,,要讓政府官員依靠內(nèi)心自覺而引咎辭職,自然很難,。
千人下跪,,沒能跪出制度對當事官員權(quán)力自覺的倒逼,多少是件遺憾的事情,;而缺少“引咎”的氛圍,,又何嘗不是鬧出千人下跪之悲劇的成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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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鄧海建
編輯:
郭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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