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別讓郝鵬俊的舉報線索流失了
4月15日,山西蒲縣煤炭局原黨總支書記郝鵬俊因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宣判的當天,郝鵬俊在法庭上稱:“我落到今天這個地步事出有因,。蒲縣縣委書記問我要5000萬,,時間是9月18日中午,在……”主審法官鄭蒲隆即以“與本案無關”為由打斷了這個陳詞,。
郝鵬俊“當庭檢舉”頗具戲劇性,,但絕非是“與本案無關”,。
按法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如果郝鵬俊所稱的“縣委書記索千萬”查證屬實,,郝鵬俊則可能因“立功”而被從輕或減輕處罰,他也未必會得到20年的刑期,。
話再說回來,,即便是郝鵬俊是捏造事實,無中生有,,相信公正的法律也會還“蒲縣縣委書記”的“清白”,,而郝鵬俊則會因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構成誣告陷害罪,。郝鵬俊咎由自取,只會為自己再加一條新罪,,也無損于法律的尊嚴和“蒲縣縣委書記”的形象,。
據(jù)報道,郝氏夫婦落馬軌跡是官煤勾結最赤裸的圖譜,。法庭認定郝鵬俊從2000年即開始經(jīng)營蒲縣成南嶺煤礦,,而2005年,郝鵬俊已做出“退股”行動并向當?shù)丶o委說明,。但證據(jù)表明,,所謂退股只是一場把戲,而在當時嚴查整頓的風頭上,,退股官員不乏其人,,甚至還有現(xiàn)任蒲縣煤管局局長。至今,,卻只有郝氏夫婦“以身試法”,,山西“官煤”勾連之深,可見一斑。郝鵬俊“當庭檢舉”能否起到“拔出蘿卜帶出泥”之效,,相信很多人都是想聽聽他的“陳詞”的,。
這樣看來,郝鵬俊“告發(fā)縣委書記”,,非但是與本案很有關系,,對解開當?shù)亍肮倜汗唇Y”謎團非常有益。
案源是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案源,,辦案就成“無米之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匱乏的問題,,正逐步成為制約紀檢,、檢察機關履行職能、發(fā)揮作用的瓶頸之一,。這樣的大背景下,,郝鵬俊舉報的“積極性”尤其需要有關部門保護,這條“含金量”不菲的舉報線索千萬別流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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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文河
編輯:
霍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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