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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山東省新泰市華源有限公司發(fā)生潰水事故,當時井下共有756人,,有585人安全升井,,尚有172人被困井下。同時,,另一煤礦也因上述原因發(fā)生透水,,9人被困。對此,,山東省要求,,鑒于8·17礦難主要源于汛期洪水暴漲,河流決堤,,徹底排查沿柴汶河下游礦井,低洼地區(qū)礦井一律暫停生產(chǎn),。(新華社8月19日電)
就在半個月前,,河南陜縣支建煤礦透水事故致使69名礦工被困井下,最后全部獲救,。那么,,山東煤礦潰水事故的救援工作,能否再現(xiàn)陜縣這一幕,。于此,,我們祈禱相同的奇跡再發(fā)生一次,但也注意到,,山東潰水事故的發(fā)生,,有著和支建煤礦事故類似的原因。
支建煤礦事故是由于大暴雨導致山洪暴發(fā),,洪水經(jīng)一個鋁土礦坑和礦井老巷滲入井下,,沖垮三道密閉,,導致水平巷道被淹而造成透水事故。而山東此次事故,,同樣由于當?shù)爻掷m(xù)降雨,,引發(fā)河水暴漲,沖毀堤壩,,并通過煤礦的廢棄砂井,,以50立方米每秒的流量,潰入礦井造成事故,。這也正是山東省要求“低洼地區(qū)礦井一律暫?!钡目陀^原因。
即此而言,,我們想說,,在汛期遇到災害天氣,“低洼地區(qū)礦井一律暫?!?,是不是可以成為常態(tài)?
汛期煤礦安全并不是一個被忽略的問題,,安監(jiān)部門幾乎每年都會發(fā)布相關要求,。如2003年和2005年,國家安監(jiān)總局都對汛期煤礦防治水害工作提出過要求,。在今年7月23日,,安監(jiān)總局在通報青海、云南,、新疆發(fā)生的3起因洪災等引發(fā)的生產(chǎn)事故后,,再度要求各地確保汛期安全生產(chǎn)。但是安監(jiān)總局話音未落,,河南,、山東即發(fā)生因汛期而導致的安全事故。
如果雨暴山洪是自然災害,,那么災害天氣仍然“堅持生產(chǎn)”,,發(fā)生事故卻未必不是人禍。我們需要反思,,在汛期,,遇到災害天氣到底是應當確保安生生產(chǎn),還是應當確保為了安全而暫時停產(chǎn),?
在2005年6月10日,,貴陽市因一天發(fā)生兩起煤礦透水事故,為防汛期水害事故,,下令所有煤礦停產(chǎn)整頓,。兩年后,,這樣的事件又在山東重演。但這樣的教訓,,已經(jīng)是難以承受之重,。因此,在災害天氣下讓所有煤礦或低洼地區(qū)的礦井一律暫停,,并不是刻意的矯枉過正,。尤其是,在我國煤礦安全仍然非常嚴峻的情形下,,更應警惕“確保安全生產(chǎn)”的通知,,最后只落實為“保生產(chǎn)”的可能。由此而言,,在災害天氣下,確保不生產(chǎn)才可能是惟一的安全之道,。
我們看到,,福建廈門面臨“圣帕”臺風,要求全市商場,、娛樂場所及工業(yè)企業(yè)停工停業(yè),湖南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也于18日做出了全省所有礦井停止生產(chǎn)3天的要求,。面對不可預測的災害天氣,,這都是必要的應對理性。
所有在災難中失去的,,只能在進步中獲得補償,。不論對支建事故,還是對山東兩起事故,,甚至是對我國煤礦安全管理而言,,眼下更迫切的工作,無疑是要建立起更嚴密的防范體系,。為此,,我們建議,災害天氣下確保煤礦或低洼區(qū)礦井一律停產(chǎn),,能成為煤礦安全常態(tài)的防范標準之一,。
我們需要明白一個常識:當我們對自然災害的后果難以估計,很難確保在掌握之中時,,就不妨把后果想得最壞,,從而采取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措施,,比如暫時關停,。這樣肯定會影響到產(chǎn)值和利潤,,甚至還要支付一定的管理成本,但是,,如果保障了人員的安全,,弘揚了以人為本的理念,,那么,,無論是物質(zhì)上還是精神上,都顯然是“多贏”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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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京報社論
編輯:
李新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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