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德宗是一個十分昏庸無能的皇帝,。他剛上臺,,就聽信讒言,,罷免了劉晏轉(zhuǎn)運,、租庸、青苗,、鹽鐵等使,,貶為忠州刺史,不久,,派人將他殺害〔13〕,。這是唐代鹽政由盛向衰轉(zhuǎn)變的轉(zhuǎn)折點,。他還下令廢除主管榷鹽事務(wù)的度支使和鹽鐵轉(zhuǎn)運使,雖然不久又不得不恢復了,,但這次變故對鹽政來說顯然是有害無益的,。隨后,劉晏所推行的鹽業(yè)政策也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
首先是鹽價的變化,。自從第五琦創(chuàng)立榷鹽制以來,榷價一直是每斗110文,?!八逆?zhèn)之亂”爆發(fā)后,財政開支驟然增大,。為了籌措平叛經(jīng)費,,建中三年(公元782年),德宗悍然下令:“鹽每斗價皆增百錢,。 ”〔14〕第二年,又將榷價提高到每斗370文,?!?5〕。 順宗和憲宗時期,,榷價曾經(jīng)一度降為每斗250文,,后來基本上維持每斗300文左右。與大歷年間相比,,建中年間的鹽價漲幅最高達236%,。 僅從鹽價本身的變化還不足以看出問題的嚴重性,如果將大歷至元和年間鹽米,、鹽絹比價的變化加以比較,,事情就一目了然了。有人研究,,從大歷末年至元和年間,,換一斗鹽所需米量和絹量分別增加了四十多倍和十幾倍〔16〕。其中原因是:安史之亂被平定后,,社會經(jīng)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復和發(fā)展,,其他物價大幅度降低,而鹽價不但沒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兩倍左右,。(這里的“鹽價”都是指榷價,尚未將鹽商加價轉(zhuǎn)售的因素考慮在內(nèi),。)令統(tǒng)治集團感到奇怪的是:提高榷價并沒有使收入增加,,恰恰相反,,榷鹽收入反而大幅度減少。史載建中年間提高鹽價后:“江淮豪賈射利,,或時倍之,,官收不能過半,民始怨矣,?!薄?7〕鹽價不但一直居高不下,而且還成倍地增長,,販賣私鹽可獲暴利,,這就極大地刺激了鹽商的貪欲。他們囤積居奇,,販賣私鹽,,操縱市場鹽價,壟斷食鹽銷售,,從而使官府榷鹽收入大大減少,。所謂物極必反,就是這個道理,。唐朝政府在制訂和推行鹽業(yè)政策方面違背了客觀規(guī)律,,因而受到客觀規(guī)律的懲罰。后來李巽整頓鹽政,,從降低鹽價入手,,取得顯著成效,說明建中年間大幅度提高鹽價確實是失策的,。德宗君臣以為只要提高鹽價,,就可以增加收入,解決財政困難,,這種認識是極其錯誤的,。其他鹽業(yè)政策也發(fā)生了很大變化。史載:
劉晏鹽法既成,,商人納絹以代鹽利者,,每緡加錢二百,以備將士春服,。包佶為汴東水陸運,、兩稅、鹽鐵使,,許以漆器,、瑇瑁、綾綺代鹽價,,雖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廣虛數(shù)以罔上,。亭戶冒法,私鬻不絕,,巡捕之卒,,遍于州縣,鹽估益貴,,商人乘時射利,,遠鄉(xiāng)貧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巡吏既多,,官冗傷財,當時病之,。其后軍費日增,,鹽價浸貴,有以谷數(shù)斗易鹽一升,。糴米犯法,,未嘗少息〔18〕。常平鹽制度不久也廢除了,??傊ㄖ?、貞元年間,,鹽政出現(xiàn)了衰敗的景象,。元和元年(公元806年)四月,,李巽任度支、鹽鐵使,,大刀闊斧地整頓鹽政,,降低鹽價,整頓吏治,,恢復常平鹽制度,,使榷鹽收入迅速增加:“巽掌使一年,征課所入,,類晏之多,,明年過之,又一年加一百八十萬緡,?!睆脑黾尤尔}收入、解決財政困難來說,,李巽確實很出色,?!叭粍t李巽勝劉晏乎?曰:不如也,。晏猶有遺利在民,,巽則盡取之也?!薄?9〕胡三省這個評價是十分中肯的,。一語道破了劉晏與李巽鹽業(yè)政策的根本區(qū)別。建中以后,,鹽業(yè)政策的另一個重大變化是鹽業(yè)刑法的出現(xiàn),。第五琦創(chuàng)立榷鹽制時就規(guī)定:“盜煮私市罪有差?!苯顾禁}的生產(chǎn)和銷售,。由于鹽價較為合理,大歷以前私鹽現(xiàn)象比較少,,唐朝政府對違犯規(guī)定的處罰也不太嚴重,。劉晏任鹽鐵使時,“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捕私鹽者,,奸盜為之衰息?!薄?0〕有效地遏止了私鹽現(xiàn)象的發(fā)展,。建中以后,情況就大不一樣了:“亭戶冒法,,私鬻不絕,,巡捕之卒,遍于州縣,?!彼禁}現(xiàn)象迅猛發(fā)展,泛濫成災(zāi),。為了阻止私鹽現(xiàn)象的惡性發(fā)展,,唐朝政府制訂了嚴酷的刑法,對私鹽犯進行極其嚴厲的懲罰,。刑法雖然越來越殘酷,,但收效并不大,私鹽現(xiàn)象卻越來越嚴重,,官,、私斗爭愈演愈烈,最后導致王仙芝、黃巢起義的爆發(fā),,加速了唐王朝的滅亡,。這是建中以后鹽業(yè)政策的必然結(jié)果。
注:
〔1〕載《溫州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0年第1期,。
〔2〕參閱拙作《唐代前期的鹽業(yè)政策》,, 《溫州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0年第1期。
〔3〕《舊唐書》卷48《食貨上》,。
〔4〕《開天傳信記》,。
〔5〕《唐會要》卷87《轉(zhuǎn)運鹽鐵總敘》、《舊唐書》卷49 《食貨下》和《新唐書》卷54《食貨四》,。
〔6〕《新唐書》卷51《食貨一》,。
〔7〕《全唐文》卷514,殷亮《顏魯公行狀》,。
〔8〕《新唐書》卷51《食貨一》,。
〔9〕《資治通鑒》卷221,上元元年五月條,。
〔10〕《資治通鑒》卷226,,建中元年七月條。
〔11〕《新唐書》卷54《食貨四》,。
〔12〕長慶二年(公元822年),,為了增加財政收入, 張平叔提出“官自鬻鹽”,,意在恢復第五琦的那套辦法,,因韓愈、韋處厚等人反對而作罷,。
〔13〕《資治通鑒》卷226,,建中元年正月條和七月條。
〔14〕《資治通鑒》卷227,,建中三年五月條,。
〔15〕《新唐書》卷54《食貨四》載:“貞元四年,,淮南節(jié)度使陳少游奏加民賦,,自此江淮鹽每斗亦增二百,為錢三百一十,。其后復增六十,,河中兩池鹽每斗為錢三百七十?!卑?《舊唐書》卷12《德宗紀》和《資治通鑒》卷231,,陳少游死于興元元年(公元784年),不可能有貞元四年(公元788年)奏加民賦一事。 《新唐書》同卷又載:“順宗時始減江淮鹽價,,每斗為錢二百五十,,河中兩池鹽,斗錢三百,?!眳s又說明“奏加民賦,自此江淮每斗鹽亦增二百”是確實有過的,。不過,,江淮再次加價則肯定是在建中三年五月那次以后,“貞元四年”可能系“建中四年”之誤,。
〔16〕陳衍德,、楊權(quán)《唐代鹽政》第160頁,三秦出版社1990 年12月第1版,。
〔17〕《新唐書》卷54《食貨四》,。
〔18〕《新唐書》卷54《食貨四》。
〔19〕中華書局標點本《資治通鑒》卷237,,元和元年四月條,。
〔20〕《新唐書》卷54《食貨四》。
您可能對這些感興趣: |
|
共有評論0條 點擊查看 | ||
作者:
吉成名
編輯:
石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