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前期,,實行公私兼營的鹽業(yè)政策,,一方面由政府經營管理著部分鹽業(yè)生產,,另一方面也允許私人經營鹽業(yè)。對私營鹽業(yè),,唐政府只征收一定的稅收(屬農業(yè)稅的折納變通形式),政策寬松,,私營鹽業(yè)的生產運營處于正常形態(tài),。這種情形,一直持續(xù)到“安史之亂”爆發(fā)之后,。
唐玄宗天寶十四載(755年)十一月,安祿山,、史思明在范陽發(fā)動叛亂,,史稱“安史之亂”。安史之亂打亂了唐王朝的正常統治秩序,,中央集權遭受重創(chuàng),,“綱目大壞,朝廷不能覆諸使,,諸使不能覆諸州,。……王賦所入無幾”,,國家財政收入銳減,,財政收支急劇惡化。在此情況下,,增辟財源以充實國家財政,,來保障平叛所需和挽救危機中的王朝統治,就成為一件十分緊迫的大事,。
為抗擊安史叛軍,,肅宗乾元元年(758年),平原太守顏真卿,,“以錢收景城郡鹽,,沿河置場,令諸郡略定一價,,節(jié)級相輸,,而軍用遂贍”,采用食鹽專賣方式成功籌集到軍費,。同年,,負責財政運輸的鹽鐵轉運使第五琦借鑒顏真卿的做法,認為“方今之急在兵,,兵之強弱在賦”,,奏請肅宗同意,“創(chuàng)立鹽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鹽,,官置吏出糶,。其舊業(yè)戶并浮人愿為業(yè)者,免其雜徭,,隸鹽鐵使,,盜煮私市罪有差”;“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鹽)監(jiān),、(鹽)院,,游民業(yè)鹽者為亭戶”。
第五琦的“榷鹽法”,,是將先前的鹽業(yè)生產戶及愿意生產食鹽的流民,,確定為生產食鹽的專門戶。當時這些專門戶被稱為“亭戶”,,并被編制入專門的戶籍,,史稱“鹽籍”,隸屬鹽鐵使而不屬地方政府管轄,。國家免除亭戶們的雜徭負擔,,使其專事生產食鹽。又在鹽鐵使下設置鹽監(jiān),、鹽院等職能機構,,配備有關官吏,由這些官吏對亭戶進行具體管理,,并以一定的官方定價統購亭戶的全部產鹽,,加價形成壟斷價格(史稱“榷價”)后,再由官吏們負責運銷各地,。同時,,下令“盜煮私市罪有差”,打擊政府官營之外的一切食鹽產銷活動,。這樣,,就將食鹽的生產、運輸,、銷售諸環(huán)節(jié)全面控制在了朝廷手里,,由鹽鐵使負總責,各地鹽監(jiān),、鹽院官吏負責具體經營,,形成獨立于地方政府之外的垂直經營管理系統。十分清楚明白,,先前允許公私兼營鹽業(yè)的政策至此被廢止,,唐王朝鹽業(yè)政策發(fā)生了性質上的巨大變化,變?yōu)橛沙⑷鎵艛喙贍I,禁止私人經營,,并采取了“亭戶制鹽―官府統購―官運官銷”的壟斷運營方式,。
《新唐書·食貨志》載:“天寶、至德間,,鹽每斗十錢,。……及(第五)琦為諸州榷鹽鐵使,盡榷天下鹽,斗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薄叭丁闭撸瑝艛嘀???梢姡谖彗尔}法實施前,食鹽的市場零售價格大約是每斗10文,。榷鹽法實施后,鹽監(jiān),、鹽院的官吏即以此價格統購亭戶所產食鹽,,每斗加價100文后,,再統一出售,從而形成了每斗110文的專賣零售價格,。第五琦的榷鹽法取得了一定成效,,榷鹽之利每年收入額在40萬貫左右,對當時國家財政極度緊張的狀況有所緩解,。
但是,,第五琦榷鹽法存有許多弊端。全面壟斷食鹽的生產,、運輸和銷售諸環(huán)節(jié),,使得朝廷不得不設置大批的鹽監(jiān)、鹽院機構并配備大量官吏,,以致機構臃腫,,經營管理的成本大增。官吏太多,,又勢必滋生腐敗,,有些官吏假公濟私,中飽私囊,,損耗流失也增多,。這些弊端和缺陷,都直接影響到了食鹽壟斷利潤的純收入,。肅宗上元元年(760年),,劉晏出任鹽鐵轉運使,對第五琦榷鹽法進行了系統的改進,形成新的榷鹽法,,取得了更大的財政效益和社會效益,。
《新唐書·食貨志》記載了劉晏新法的主要內容:
自兵起,流庸未復,,稅賦不足供費,,鹽鐵使劉晏以為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用足,。于是上鹽法輕重之宜,,以鹽吏多則州縣擾,出鹽鄉(xiāng)因舊監(jiān)置吏,、亭戶,,糶商人,縱其所之,,江,、嶺去鹽遠者,有常平鹽,,每商人不至,,則減價以糶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晏又以鹽生霖潦則鹵薄,,暵旱則土溜墳,乃隨時為令,,遣吏曉導,,倍于勸農。吳,、越,、揚、楚鹽廩至數千,,積鹽二萬余石,。有漣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場,嘉興,、海陵,、鹽城、新亭,、臨平,、蘭亭、永嘉、大昌,、候官,、富都十監(jiān),歲得錢百余萬緡,,以當百余州之賦,。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曰揚州,、陳許,、汴州、廬壽,、白沙,、淮西、甬橋,、浙西,、宋州、泗州,、嶺南,、兗鄆、鄭滑,,捕私鹽者,,奸盜為之衰息,。然諸道加榷鹽錢,,商人舟所過有稅。晏奏罷州縣率稅,,禁堰埭邀以利者,。晏之始至也,鹽利歲才四十萬緡,,至大歷末,,六百余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宮闈服御、軍鑲,、百官祿俸皆仰給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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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玉峰
編輯: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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