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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樣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批示,當然不是光從命案的嚴重性來考慮的,,因為這樣的命案,,在我們這樣一個大國,,每天都有發(fā)生。最高領導領導人的批示顯然另有深意,,至少反映了以下的意圖:
一是說明中央領導注意到了大同方面轉(zhuǎn)移對非法開采,、官煤勾結(jié)的視線的動機。大同方面認為死的是假記者,,而且不是“打死的”,,這一說法,是以一個在證據(jù)上并不成立的敲詐事由去激發(fā)人們同情打死人的兇手,。從證據(jù)上來說,,只有一個與蘭成長一起去的同事常漢文證明蘭成長流露過敲詐的想法,在蘭成長已死的情況下,,沒有任何其他證據(jù),,以一個人的證言證明另一個人無法對證的證言,則為孤證,,是不可能認定的,。大同警方當時以孤證為依據(jù)宣稱蘭成長涉嫌敲詐,其用心是以貶低被害人的人格為手段,,減輕人們對兇手惡性的評價,,其最終目的是轉(zhuǎn)移人們對非法礦主這個特殊利益集團為非作歹的嚴重現(xiàn)狀的視線,從而避免人們注意山西大同非法開采的嚴峻現(xiàn)狀,,以逃脫在非法煤礦問題上治理不力的責任,。根據(jù)中國經(jīng)濟時報著名反黑記者王克勤的調(diào)查,2006年5月,,太原市安監(jiān)局腐敗案中,,有5名局長落馬。一年內(nèi),,山西境內(nèi)7位安監(jiān)局長深陷牢獄,,其罪名大多為貪污、受賄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圍繞煤礦的腐敗可謂是觸目驚心,。對非法煤礦,凡是能有點權(quán)能來查的部門都會來查,,“隨便開個車來查一下就是幾萬塊錢,,沒有錢擺不平的事,黑煤礦背后都有大大小小的后臺,,否則根本就無法生存,。”近幾年山西新聞頻出,圍繞的焦點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揮霍無度”的煤老板,,另一個是持續(xù)不斷的礦難,。記者對媒體公開報道過的山西礦難數(shù)據(jù)進行了不完全統(tǒng)計,從2006年1月到2006年11月底之間,,山西全省共發(fā)生礦難26起,,死亡468人,傷17人,,失蹤17人,。這只是公開的數(shù)字,隱瞞的礦難記者無從知曉,。( “侯四”們的黑煤礦http://www.cet.com.cn/20070124/GUONEI/200701241.htm ,,中國經(jīng)濟時報,2007.1.24)中央領導批示,,旨在警告大同當局不要轉(zhuǎn)移視線,表明中央已經(jīng)注意到大同市乃至山西省非法開采,、官煤勾結(jié)的嚴重性,。我估計,這一事件將可能成為中央徹查大同甚至于山西省非法開采和官煤問題的導火線,,而這正是大同和山西當局所擔心的,。但他們沒想到的是欲蓋彌彰的手法并沒有瞞住中央的眼睛,反而可能引火燒身,,徹底暴露非法開采的所有問題,。
二是表明中央在各種利益主體發(fā)生矛盾的時候,已經(jīng)在力戒過去對重大事件處理時非此即彼的簡單做法,,而是用法治渠道分清是非,,處理糾紛。在當今社會,,各種特殊利益群體在進行博弈時,,用政治判斷的做法不能解決新的問題。我們注意到,,在非法開采嚴重的同時,,假記者在大同泛濫,真記者中也存在很多問題,,2005年1月10日《北京晨報》題為“山西:假記者泛濫成公害 ”的報道稱:2004年春節(jié)過后,,山西省冒出十幾家非法期刊社,從事非法新聞采訪活動,。對此,,山西省多次進行專項整治。僅2004年,山西就取締非法期刊社,、工作站,、記者站21個,移交和警方抓獲的假記者17人,,他們以事故為由向煤礦索要“ 封口費”,、進行敲詐勒索。在太原,、大同等地,,駐當?shù)氐闹醒牒屯獠好襟w的記者站為數(shù)不少,并且有些媒體的名字非常陌生,。一位當?shù)孛襟w的記者說,,在山西設立記者站的媒體有80多家。在大同街頭記者看到一些高檔轎車上,,前擋風玻璃后邊放著很顯眼的“某某報”“某某周刊”等牌子,。(假記者何以泛濫?http://www.cet.com.cn/20070124/GUOJI/200701241.htm ,,中國經(jīng)濟時報,,2007.1.24)從現(xiàn)有的證據(jù)來看,蘭成長并非假記者,,也不是非法采訪,,而是一個在進行調(diào)查的“新聞工作者”,但即使將來調(diào)查出他確有非法行為,,也不能掩蓋大同非法開采者及其背后的靠山這一特殊利益集團擔心被發(fā)現(xiàn)的觸目驚心的黑幕,。假記者和真記者的敲詐勒索行為、非法開采和其背后的貪腐行為都應當受到嚴厲打擊,。而在蘭成長案件中,,非法礦主倚仗金錢撐起的黑惡勢力,動輒出手傷人致死,,殘忍無度,,顯然是首先應當“依法嚴肅懲處”的。對這樣的嚴重刑事犯罪,,在任何時候都沒有估息的理由,。所以,胡總書記的批示,,也表明中央打擊各種特殊利益集團所形成的黑惡勢力的警告,。
根據(jù)以上分析,從最高公安司法部門對刑事案件的處理慣例來看,,單就一個刑事案件,,公安部作為一個專管刑事案件的部門,不應當會考慮官煤問題、山西省及大同市對蘭成長身份的態(tài)度問題,,所以,,決定對蘭成長案進行專門批示,不會是公安部的決策,;蘭成長案發(fā)生后,,山西省委宣傳部于1月16日也聲稱:“經(jīng)核實,死者蘭成長為中國貿(mào)易報山西記者站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到該單位還不到3個月時間,。蘭成長不是正式記者,沒有采訪資格,,他到渾源縣采訪是個人行為,,組織上沒有委派他前去。死者不是記者,,這案子是一般刑事案件,。”與大同市所謂假記者之說如出一轍,。山西省委宣傳部應當代表了山西省領導的立場,,既然認為采訪是蘭成長“個人行為”,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說明山西省領導方面也并不認為蘭成長案應當引起特別重視,因此也不會特別批示,。所以,,引起胡錦濤總書記對這一案件特別重視的,只能是超越于山西省及公安部之上的人,。也就是說,,是胡錦濤總書記本人或者直接向他負責的智囊發(fā)現(xiàn)了這一案件背后隱藏的復雜問題,從而果斷地作出了非常適當?shù)呐尽?/FONT>
胡錦濤總書記對蘭成長案的批示,,表明中央敏銳地觀察到了一個刑事案件之后,,當?shù)卣⒎欠ǖV主,、新聞媒體,、當?shù)孛癖姷雀鞣嚼嫒后w的動向和每一個群體內(nèi)部的復雜因素。從一個國家的意義上來說,,蘭成長案本身并非大案要案,,但中央領導重視的程度和批示的內(nèi)容都體現(xiàn)出了中央對和諧社會建設中各種特殊矛盾處理時的政治智慧。觀此一例之后的感慨是,,如果在其他各種矛盾中,,中央都能如此細致地體察民情、深知國情,以人為本,,則是中國之幸,、人民之幸。(來源:中國江蘇網(wǎng) 作者:高一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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