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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政治哲學家和人權理論家看來,人權僅僅包括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不包括經濟的,、社會的和文化的權利;但在其他國家的理論家看來,,這樣的規(guī)定限制了人權的范圍,,使得人權無法得到真正的實現。雖然各種觀點的背后存在著不同的經濟和文化傾向,,但即使是針鋒相對的觀點,,仍然有一個共識:它們都承認,無論人權包括哪些內容,,它們都應當具有普遍性的東西,,應當適用于天下所有的人。正是由于這種普適性,,我們才可能在不同的社會,、文化和政治背景中共同討論人權的意義,共同要求捍衛(wèi)人權,。也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系才可能從統治者和被統治者轉變?yōu)榉照吆捅环照咧g的關系,在這種新的關系中,,只有當個體人權得到了尊重和保障,,國家才具有了普遍的合法性。
所以,,盡管“人權”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概念,,不同的國家、民族,、文化以及哲學對這個概念可以有(而且事實上就有著)不同的理解,。但在各種不同理解中,應當存在一些“家族的相似”,,正是由于這些相似才使得我們把這些理解看作是對同一個概念的理解,。根據以上的分析,這些“家族的相似”應當大體或至少包含了這樣幾點:
第一,,“人權”一定是指人的基本權利,。這里的“人”不是一個生物學意義上的動物,而是人類學意義上的有意識和思想,、有理智和情感,、有道德和尊嚴的社會的人。這就可以使我們把人權概念與動物權利區(qū)分開來,。動物的生存權不是由動物自身決定的,,而是由自然、環(huán)境以及人類決定的。但人的生存權卻是由人類自己決定的,。在這種意義上,,人的基本權利就是人作為有意識和思想、有理智和情感,、有道德和尊嚴的社會人的生存權利,。
第二,人的基本權利應當是指人類的普遍權利或一般權利,,應當是普適的,,人類共有的。這樣,,我們才能在不同的社會,、文化和政治背景中共同討論人權的意義,共同要求捍衛(wèi)人權,,以及同意和參與國際組織比如聯合國保障人權的活動,。
第三,人的基本權利不是外在的,,不是被賦予的,,而是人類自身具有的,是人之所以成為人的基本條件和要求,。所以,,我們不能說如何賦予某人以人權,而只能說如何去保障人權的實現,。在國家與人權的關系中,,不能簡單地把人權處理為國家發(fā)揮作用的手段,相反,,應當把保障人權作為國家行使權力的目的,。這里并不存在“人權”與“主權”的矛盾和沖突,兩者之間應當是一致的,。
當然,,以上說明并沒有也不可能窮盡人權概念的全部內容。但它們至少應當是人的基本權利的主要內容,。只有真正理解了人權概念的這些基本內容,,我們才能認清國家與人權的關系,才能真正理解國家在保障人權中的地位和作用,。
文本來源:學習時報
作者:
江怡
編輯:
李新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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