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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殺案后糊涂入獄
郝金安的親屬告訴記者,,讓郝牽涉其中的殺人案發(fā)生在1998年1月19日,。當晚10時許,郝所在的全灣子煤礦河南舞陽籍礦工劉茵和被人用刀殺死,,警方將此案定性為惡性搶劫殺人,。1月24日晚8時許,,郝金安被臺頭鎮(zhèn)派出所幾名民警叫走,民警同時在他的住處找到了和現(xiàn)場腳印吻合的一雙鞋及一件帶有血跡的襯衣,。
當時,,郝金安稱鞋子是自己花20元錢從老鄉(xiāng)牛某、楊某手中買的,,衣服也是他們兩個人的,。但警方?jīng)]有做相關調查,就直接將郝金安刑事拘留,。
郝家親屬提供的判決書內(nèi)容顯示:1998年1月24日,,郝金安被當?shù)鼐揭陨嫦訐尳傩淌戮辛簦?月4日被批準逮捕。同年11月18日,,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在審理中,,山西省人民檢察院臨汾分院檢察官裴國慶、楊圣華出庭指控稱,,1998年1月19日晚10時許,,被告人郝金安攜帶一把刀子竄至鄉(xiāng)寧縣臺頭鎮(zhèn)裴家河煤礦劉茵和住處,向劉要錢,,遭劉拒絕后,,即用拳擊打劉的胸部,隨后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子朝劉的頭部刺了一下,,劉倒地后,郝金安又用木板擊打劉的頭部,,用手卡其脖頸,,致劉茵和當場死亡。隨后,,郝金安翻箱倒柜找錢未果,,后逃離現(xiàn)場。
檢察機關還提供了此案報案材料,、鄉(xiāng)寧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鑒定劉茵和系因窒息及顱腦損傷死亡),、現(xiàn)場勘驗筆錄、法醫(yī)鑒定書等,。檢察機關稱,,經(jīng)提取化驗,郝金安處發(fā)現(xiàn)的白色襯衣的左前襟及左袖口的可疑斑跡均為血跡,,其血型與死者劉茵和一致,。案發(fā)現(xiàn)場所留皮鞋足跡特征和郝金安右腳橡膠底皮鞋鞋底特征屬同一種花紋。
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郝金安犯搶劫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8年12月30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核準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
申訴狀如石沉大海
郝金安被送進監(jiān)獄后,,開始不斷地向陜西省各級司法機關寄申訴狀,但這些申訴狀都如石沉大海,,沒有任何結果,。
郝金安在申訴狀中寫道,1998年1月19日晚,,即事發(fā)當晚,,他在臺頭鎮(zhèn)煤礦職工馬某家打牌至深夜11時許,,“這個事情馬可以證明”。
郝金安特別指出,,警方所指控的鞋和白襯衣有血跡的問題并不準確,。他說,是楊某把這雙鞋賣給他的,,價格為20元,。“白襯衣我根本就沒有,,是他們(警方)硬定的,,真正的兇手很可能是楊某?!?/P>
“認罪服法這個詞對我來說毫無意義,,我沒有罪就談不上‘認罪’二字,我是冤枉的,,判決書上的犯罪事實都是捏造的,。省高院的法官復查案子時,張口就說‘你的案子判得特重’,,我說不是特重,,我本來就沒罪?!焙陆鸢策@樣寫道,。
郝金安的姐夫說,在監(jiān)獄里,,弟弟一直通過各種渠道進行申訴,,但至今連一次正式答復都沒有。
警方涉嫌刑訊逼供,?
郝金安的親戚稱,,郝金安去山西前身體一直很好,畢竟能在煤礦上干活,。但再見到他時,,他卻變成了一名殘疾人。
郝金安在給其姐姐寫的信中說,,1998年1月24日晚上8時許,,鄉(xiāng)寧縣臺頭鎮(zhèn)派出所幾名民警把他叫到煤礦辦公室,詢問是否認識劉茵和,,郝說認識,。晚9時許,5名民警把郝金安帶到裴家河煤礦工人住處。此時工人都回家過年了,,民警關起門就打郝金安,,并剝光了郝的衣服,其間郝數(shù)次昏迷,,又被冷水潑醒,,一直打到天快亮,郝才被帶到臺頭鎮(zhèn)派出所,。在派出所,,郝金安再次遭到不同方式的毒打。
郝金安說,,在派出所,,自己已經(jīng)“站都站不起來了,同時感到腹部疼痛難忍”,。在這種情況下,,自己就“胡說一通”。隨后,,派出所民警把他送到縣看守所,是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帶他到鄉(xiāng)寧縣醫(yī)院做了檢查,,檢查結果表明,,是“腰子(腎)被打壞了”,必須馬上做手術,。就這樣,,郝金安的一個腎被切除,左腹部留下了一道長長的疤痕,。
記者看到,,郝金安姐夫去探視他的監(jiān)獄會見證上,郝金安的編號上寫著一個“殘”字,。
曾向警方點出真兇
記者在查看當時辦案機關的訊問筆錄時,,發(fā)現(xiàn)一份落款時間為1998年8月5日的筆錄顯示,郝金安曾明確提醒辦案民警,,牛某,、楊某可能是作案兇手,但不知為何,,警方卻沒有對這些重要線索作進一步落實,。
郝金安告訴警方,劉茵和以及牛某,、楊某都是自己同鄉(xiāng),,在煤礦上打工。案發(fā)前幾天,牛某,、楊某在郝金安住處已經(jīng)住了十幾天,。一次,劉茵和在郝金安的住處曾對牛,、楊兩人說:“你倆這么年輕,,不好好干活,還能光靠老鄉(xiāng),?”牛某和楊某兩人與劉茵和吵了幾句,。案發(fā)當日的深夜,牛,、楊兩人回到住處時,,郝金安已經(jīng)休息,“他倆在臉盆里洗手后沒倒水,,把一件衣服塞進屋內(nèi)放衣服的編織袋中就走了”,。郝金安第二天起床倒水時,發(fā)現(xiàn)臉盆里的水有些紅,,但他“沒有考慮那么多”,。
在警方的訊問記錄中,郝金安表示:“這個案子和我一點關系都沒有,,我和死者無冤無仇,。如果是我作的案早跑了?!钡@些話,,并沒有讓警方放棄最初的“偵查方向”。很快,,郝金安被起訴到法院,。
無罪辯護未被采納
12月5日,在臨汾市誠敏律師事務所,,記者見到了當年為郝金安一審作辯護的律師王維鈞,。提起該案,王維鈞張口就說:“這是一起冤案,,郝金安是無罪的,。”
王維鈞說,,判決認定“被告人郝金安為牟取他人錢財,,采取暴力手段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特別嚴重,應從嚴懲處”是錯誤的,。自己在法庭上就一直咬定此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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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劉彥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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