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1本公約僅對其批準書已經(jīng)局長登記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有約束力,。
2本公約應自兩個成員國的批準書已經(jīng)局長登記十二個月后生效,。
3此后,對每個成員國,,本公約應自其批準書登記之日起十二個月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1凡批準本公約的成員國,,自本公約開始生效之日起滿十年后,,得向國際勞工局長通知并由其登記而廢除之。此項廢除通知自登記之日起滿一年后生效,。
2凡批準本公約的成員國,,在前項所述十年期滿后的一年內,如未行使本條所規(guī)定的廢除通知權者,,須再受其約束十年,,此后每滿十年得依本條規(guī)定的條件通知廢除本公約。
第二十六條
1國際勞工局長應將國際勞工組織各成員國所送達的一切批準書和廢除通知的登記情況,,通知本組織的全體成員國,。
2局長在把第二個國家批準書的登記通知本組織各成員國時,應請各成員國注意本公約開始生效的日期,。
第二十七條
國際勞工局長應將他按照以上各條規(guī)定所登記的一切批準書和廢除通知的詳細情況送請聯(lián)合國秘書長,,按聯(lián)合國憲章第102條進行登記。
第二十八條
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在認為必要時,,應向大會提交本公約實施情況的報告,并審查是否將本公約的全部或局部修正問題列入大會議程,。
第二十九條
1如大會通過的新公約對本公約作出全部或局部的修正時,,除新公約另有規(guī)定外:
(1)在新修正的公約生效后,對于批準新修正的公約的成員國,,將不受上述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立即廢除本公約。
(2)自新修正公約生效之日起,,本公約應立即停止接受成員國的批準,。
2對于已批準本公約而未批準新修正公約的成員國,本公約在任何情況下,,仍按現(xiàn)有的形式及內容繼續(xù)有效,。
第三十條
本公約的英文與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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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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