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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zhàn)國:平民涉賭罰仨金幣王位繼承者被抽打
元:普通人受杖打 官員則免職
明清:官員加重處罰
賭博俗稱耍錢兒,,也是一種古老的犯罪,。最初的時候,也許這只是古人在勞動之余用來消遣的娛樂活動,,并不用錢物做賭注,。隨著獲取錢物成為目的,有些人干脆以此為職業(yè),,過起不勞而獲的生活,,賭博也就成為一種犯罪。
但俗話說“十賭九輸”,,賭博不僅影響賭徒個人的正常家庭生活,,而且也影響社會穩(wěn)定。接下來我們就談一談自古以來法律對賭博罪的規(guī)定和處罰情況,。
戰(zhàn)國
太子賭癮太大可能貶為庶民
戰(zhàn)國時期的《法經》被認為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系統(tǒng)的封建法典,,它在“雜律”中對賭博做出了規(guī)定,雖然距今已有兩千多年了,,但其中所反映出來的一些思想和精神仍然值得我們重視和學習,。
《法經》根據犯罪主體的不同,,將賭博犯罪分為兩類,并相應地使用不同的刑罰,。一般平民賭博以財物為賭注的,,要處以三個金幣的罰款;如果作為王位繼承者的太子賭博,,則要處以笞刑,,用荊條抽打背臀。如果太子賭癮太大,,屢教不改,,那就要面臨被剝奪王位繼承權、貶為庶民的危險,。
秦代繼承了《法經》懲治賭博的傳統(tǒng),,但是對賭博打擊不力,大秦江山正是從趙高教秦二世玩骰子開始陷落的,。
漢代
地方王侯賭博剃掉頭發(fā)胡須
漢代初期,,統(tǒng)治階級推行休養(yǎng)生息的政策,不過貴族階層中不少人居功享樂,,追求奢華,,賭博進入貴族子弟的生活,并逐漸成為一種風氣,。這與漢初的立國方針是相違背的,,所以漢律對賭博罪予以明確的規(guī)定,即使是達官貴人也嚴懲不貸,。
漢武帝的時候,,地方王侯黃遂、張拾,、蔡辟方等都是因賭博被處以“髡(音同坤———編者注)為城旦”的刑罰,,也就是要剃掉頭發(fā)、胡須(古代視剃掉頭發(fā),、胡須為一種羞辱),,還要服一定年限的勞役,爵位自然也保不住了,。
唐代
贓款超過五匹按盜竊罪論處
賭博罪再一次出現(xiàn)在國家律典中是在唐代,。《唐律》對賭博罪的規(guī)定明顯比前代有所發(fā)展,,區(qū)分為賭博財物和聚眾賭博兩種,。
前者指凡參與賭博的人,以所得財物多少定罪量刑,,輸錢的也一樣,,只不過可以按照從犯從輕處理,;后者是指召集賭博或者提供場所的人,不管本身有沒有參加賭博,,都要被杖打一百下,,如果向賭徒抽頭漁利,那就要依所得贓款的數(shù)量按盜竊罪論處,。
《唐律》明文規(guī)定“五匹”(五匹布的價錢)為判斷輕罪還是重罪的標準,,凡是參與賭博的,贓款在五匹以下為輕罪,,杖一百就行,,贓款在五匹以上的則要根據所得財物的多少,按盜竊罪論處,。
贏錢請人吃飯不能算是賭博
當然并非所有“戲賭財物”的行為都是賭博犯罪:如果比試武藝弓箭,,即使以財物為賭注也不能算是賭博,這是從形式上區(qū)分罪與非罪,;如果以飲食為賭注,,或者聲明用贏到的錢款請大家吃飯的也不算賭博,這是從目的上區(qū)分罪與非罪,。
由此可以看出,,《唐律》要重點懲罰的是那些以賭博為業(yè),不事勞作,,或者聚眾賭博,,從中漁利的人,,并沒有不加區(qū)分地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
金一戈
編輯: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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