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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并非萬能
計劃甚久的梁濟也預測了世人對他自殺各種可能的反應,,他說,,只有那些“注重須先有良好人民而后國可以立,,不專靠死板法律以為治”的人,,才是“真能知我心者”,。此語看似舊派針對趨新傾向的老生常談,其實反映出梁氏對社會問題的觀察和思考相當深入,,遠過常人,。他曾指出:“今世風比二十年前相去天淵,人人攘利爭名,,驕諂百出,,不知良心為何事,蓋由自幼不聞禮義之故,。子弟對于父兄,,又多有持打破家族主義之說者。家庭不敢以督責施于子女,,而云恃社會互相監(jiān)督,,人格自然能好,有是理乎?”
這是一個相當深刻的觀察,,“家庭不敢以督責施于子女”的現(xiàn)象說明,,清季興起的“打破家族主義之說”至少在城市趨新社群中已形成某種思想霸權,并衍化為有力的社會約束和自我禁抑,,使督責子女成為“政治不正確”的行為,,而拱手將教育的責任委諸社會。有意思的是,,梁漱溟似乎不知父親心中這一層自我約束,,在他記憶中,父親對他“完全是寬放”的,,甚至“很少正言厲色地教訓過我們”,。他“只記得大哥挨過打,這亦是很少的事”,,他自己則“在整個記憶中,一次亦沒有過”,。梁濟對梁漱溟兄弟的不同態(tài)度,,很可能提示出城市趨新社群對“家庭督責子女”態(tài)度的轉變;而梁濟有這樣的自我約束,,也說明他未必是個“舊派”,,至少不是一個單純的“舊派”。
在民初社會責任大增之日,,卻適逢思想和行為的“解放”大受提倡之時,;在新文化運動期間,社會本身(或表述出的“社會輿論”)似乎也不便太多干預所謂“私人行為”,,于是約束的職責又讓位于法律,。如梁濟所見,“今高談法治,,先使人放蕩不加拘束,,專恃法律萬能,且曰自入軌道,,即成大治”,;與“先圣治國,必先使人有良心,,又敬慎而成事業(yè),,所以納民于軌物”的方式大相徑庭。
這樣一種將培養(yǎng)教育“人”的職責一層層向外推移的走向,,或濫觴于晚清,。梁啟超在20世紀初年提及他讀到的康有為哲學思想,便有“破國界”和“破家界”的內(nèi)容。后者主要著眼于解除家長的責任和負擔,,主張任何人的子女出生,,即養(yǎng)于政府所立的育嬰院,“凡教養(yǎng)之責,,皆政府任之,,為父母者不與聞”。稍后梁氏自己在其著名的《新民說》中提出,,中國過去一家之中,,各成員皆“委棄其責任,而一望諸家長”,,是造成家庭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故他主張家長之待其子弟,“還其權利而不相侵”,,則其“自能各勉其義務而不相佚”,,如是而家必興。
康有為的“破家界”主張已明確提及父母不必負“教養(yǎng)之責”,,而梁啟超復從權利和義務角度“理性”地思考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這類思考恐怕是稍后主要倡之于無政府主義者的“毀家”說之先聲。這一系列對家庭的“改革”思想,,特別是論證“毀家”理由的述說,,使“家庭”或“家族”不久即成為代表“舊”的主要負面象征之一,形成中國“現(xiàn)代社會”與傳統(tǒng)社會的一大差異,,是人類歷史上少見的現(xiàn)象(這不必是受西潮影響,,蓋彼時西方社會中家庭并非負面象征),也產(chǎn)生出一系列的社會問題,。而法律即使在最理想的狀態(tài),,也并無責任和能力來處理那些尚不到“作奸犯科”程度的社會問題。
在新文化運動時期“高談法治”的世風之下,,梁濟卻認識到法治非萬能,,而人的良心和對事業(yè)的敬慎是社會安寧的基礎,確異于時流,。他其實是想提倡一種法治和人治互補的取向,,其學理基礎則是社會和諧的整體性,即從個人,、家庭到社會各層級都應該負起相應的教育約束職責,,不能一味向外推卸責任,致使法律不堪重負,。在民初“自我”得到大力揄揚的時代,,卻又實際流行著這樣一種外向的逃避責任取向,,不識者固安然無憂,看到問題所在的梁濟卻難以安心,,只好帶著“世界會好嗎”的疑問告別人世,。
其實康、梁并未將其所思所論貫徹到自己家中,,其所表述的更多是對于中國或人類社會“應該如何”的思考,。然而,,很多時候實際造成破壞的未必都是正面提倡破壞的激進主張,,像康有為這樣主張將家庭的責任委諸國家,或像梁啟超這樣從權利和義務角度看待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其對家庭關系的瓦解作用,,或未必就遜于直接的“毀家”主張。敏銳的梁濟已覺察到社會輿論的壓力,,他在內(nèi)心雖不能茍同,,卻又自覺地據(jù)此約束自己的行為。個人與社會之間這種不贊同卻又不得不尊奉且欲語還休的緊張,,遠超出梁濟個案的意義,,能不讓人掩卷三思!
作者:
羅厚立
編輯: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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