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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中國的政治體制變革必須實現(xiàn)對內和對外的兩個“揚棄”。最終的目的是實現(xiàn)新階段民主政治理論體系內部的自洽。并在實踐上達到推動社會整體向前發(fā)展的現(xiàn)實效果,。以此為標準,,只要是對于形成此理論體系有利的概念我們都要對內發(fā)揚,對外借鑒,。同時,,只要是對于此理論的形成起到破壞作用的概念,都必須對內拋棄,,對外予以抵制,。
首先,內部“揚棄”,。這需要我們搞清楚“改革開放”29年后的中國遇到了什么樣的問題,。這些問題是如何發(fā)展而來的。
以經(jīng)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可以稱為“經(jīng)濟民主化”),,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取得成功的制度基礎,所謂的“放權讓利”就是在政治體制框架不變的前提下,,中央向地方下放經(jīng)濟權力,。那么經(jīng)濟改革當初的動力何在?這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中央經(jīng)濟政策在行政系統(tǒng)內的執(zhí)行動力,。二是民間經(jīng)濟的發(fā)展動力,。地方政府執(zhí)行中央的經(jīng)濟決策的動力表面上是政績驅動,實際上更加根本的動力是在追逐官員體系自身利益,,這一點在今天看來更清楚些,。然而,當時為了維護社會主義理論的“純潔性”,,官員體系的特殊利益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并沒有理論根據(jù),,也就是說中央在實際上利用了官員們追求自身利益的動力推動了經(jīng)濟改革運行(畢竟政府是經(jīng)濟改革的主導性力量)的同時,卻未能給與這種利益以明確的理論位置,,結果造成了現(xiàn)實存在的含有合理因素但卻不被社會承認的特殊利益在理論上失去應有的限制,,直至發(fā)展演變成為今天的結果,。今天,,這種“合理的特殊利益”恰恰存在于普遍的“腐敗”現(xiàn)象之中。
改革開放之初,,中央雖然提倡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但按勞分配理論卻未能及時作出調整,以確認黨政官員具有與普通大眾不同的“合理的特殊利益”,,并研究其實現(xiàn)途徑及其對于社會主義建設的影響與對策,。這就造成了黨政干部只能借助公權力通過“灰色收入”的形式取得這一部分利益。但問題是,,這些“灰色收入”中不僅含有“合理的特殊利益”而且含有“不合理的特殊利益”,。那么為什么改革初期的“灰色收入”(人民群眾并不是不清楚)未能引起今天這樣強烈的社會敵對情緒呢,?這是因為在市場經(jīng)濟之前的時期與市場經(jīng)濟的初期,地方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相對低下,,地方經(jīng)濟中的各利益主體間關系相對簡單,,因此地方政府對于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的“解釋”能力有限,,即中央可以保持對于各部委和地方政府行為的法律解釋權,。這就保證了黨政干部取得“不合理的特殊利益”的權力空間要遠遠小于獲得“合理的特殊利益”的權力空間。這樣此一階段的“灰色收入”便在整體上具有推動經(jīng)濟建設發(fā)展的良性作用,,而其中“不合理的特殊利益”成分自然為中央和人民群眾默認或忽略,。
與此同時,改革之初的經(jīng)濟政策所賦予普通公民的經(jīng)濟權力也有很大提高,,而且黨政干部取得的“非合理的特殊利益”的權力因素對普通公民新增的經(jīng)濟權力空間的腐蝕并未產生決定性影響,。這樣人民取得自身利益便有了可靠的權力保證,從而使得民間私營經(jīng)濟得以迅速發(fā)展,。因此,,改革初期的絕大多數(shù)人,無論黨政干部還是普通百姓都獲得了足夠的追逐自身權利的權力空間,,所以那一時期的人們個個干勁十足,,心情很愉快。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因此得到加強,。
由此可見,,黨政干部與普通百姓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具有政治決定性的,、應首先加以分別的利益群體,。兩者之所以不同,完全源于各自的權利表達途徑的迥異,,前者利用的是“直接的地方公權依賴型”的權利表達途徑,,而后者利用的卻是“間接的中央權力依賴型”的權利表達途徑。中國(遠離公權力的)人既痛恨(被地方政府官員濫用的)權力又依賴(中央的制約地方政府而行使的)權力的特點即源于此,。
然而,,隨著經(jīng)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尤其是在進入市場經(jīng)濟建設之后,,地方經(jīng)濟不斷壯大,,經(jīng)濟活動中的利益主體的迅速分化,各利益主體間的關系日趨復雜,,同時中央為規(guī)范地方政府和大資本運行行為而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加速增長,這時單純的“民主集中”的政治機制的軟肋日漸暴露,集重權于身的中央政府對于地方的政府與經(jīng)濟行為漸漸失去絕對的法律的“政治解釋權”,。所謂的法律的“政治解釋權”是指基于廣義政治力量基礎上的法律解釋能力,,這里的廣義政治力量包括財政能力、信息處理能力,、行政能力等,。就是說,中央政府雖然擁有任何法律文本的憲法解釋權,,但卻漸漸失去了實際解釋地方政府法律行為的政治力量對比優(yōu)勢,,這意味著中央通過法律約束力來制衡地方政府權力的政治基礎逐漸瓦解。因此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利用“直接的地方公權依賴型”的權利表達途徑的利益群體取得“非合理的特殊利益”的權力空間相對于取得“合理的特殊利益”的權力空間便隨著中央政治權力的退卻而不斷增加,。這一過程使得之前的“灰色收入”的性質漸漸地發(fā)生了變化,因為前者每前進一步都是以“間接的中央權力依賴型”的權利表達群體向后退卻一步為代價,,后者在改革之初獲得的經(jīng)濟權力漸漸為這種擴張所侵蝕,。而當權力侵蝕達到某種程度時,“腐敗”這一替代“灰色收入”的稱謂便在后一群體中達成共識,,因為它再也無法被忽視和容忍,。由此產生的憤怒為了達成堅決的一致性,便非正式地將“腐敗收入”中“合理的特殊利益”一并否定,。雖然中央政府能夠理解后者存在的必要性,,然而至今還未能成功地在理論上賦予此利益以合法地位,相反卻一直在借助打擊“腐敗”這種意識形態(tài)上的正當性來維持對于“間接的中央權力依賴型”的權利表達群體的凝聚力,。實際上,,保持此利益的完整是國家存在的前提——官僚體系存在的物質基礎。對此利益的否定不但將在事實上徹底否定29年的經(jīng)濟建設史的合理性,,而且會因為官僚體系的裂解而對國家政治的同一性造成沖擊,。
到這里我們能夠很清楚地看到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實現(xiàn)的一個至關重要的目標——保留“合理的特殊利益”(以下簡稱“利益1”)完整的前提下,依靠新政治體制的運行逐漸消除“不合理的特殊利益”(以下簡稱“利益2”),。前者體現(xiàn)了經(jīng)濟改革中的效率原則,,如果失去“利益1”,改革就會失去歷史的支撐,,官僚體系會因此而動搖,。后者則體現(xiàn)了改革中的公平原則,因此,,如果中央始終無法有效平抑地方政府的政治權力而任由“利益2”不斷擴張,,那么當前相對溫和的社會階層分化便會逐漸演變成為激烈的階級對立,,那時中央政府的政治整合力將會受到重創(chuàng),,改革亦會自絕前程。
作者:
俞可平
編輯:
鄭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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