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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鼎鼎的馬小九(資料圖)
臺北市長馬英九被檢舉特別費的使用涉貪污不法,,高檢署查黑中心昨天在臺北地檢署第二辦公室進行訊問,馬英九有問必答,。據(jù)了解,,他并未以“制度問題”推托責任,四小時的庭訊,,針對檢舉內(nèi)容及檢方疑點逐一應答,。
偵辦檢察官侯寬仁表示,檢方將就馬英九的說法進行查證,,如果有必要,,不排除第二次傳喚。
據(jù)了解,,馬英九不否認以往報銷特別費確有瑕疵,,沒有依實際支出報帳。不過,,這是市府秘書貪圖方便,,墊付雜支項目后,,以大額發(fā)票“統(tǒng)一報銷”。馬英九并帶著一名楊姓秘書一起出庭,。
保留原始憑證 送檢調(diào)說明
據(jù)悉,,楊姓秘書說,有一名臺北市政府的于姓秘書平時負責處理市長的紅白帖及部分雜支,,不過,,對于購買便當?shù)葦?shù)百元的雜支花費,感到相當繁瑣,,不耐逐筆報銷,,于是利用自己消費的大額發(fā)票報銷市長特別費。楊姓秘書強調(diào),,于姓秘書的作為,,臺北市政府都不知道,是特別費案發(fā)生后,,市府秘書處長查知,。
市長辦公室主任鄭安國表示,這種報帳方式的確不妥,,他已整理出所有未報銷的小額發(fā)票和原始憑證,,送往檢調(diào)機關說明。
至于馬英九增加的財產(chǎn),,馬英九提出詳列的財產(chǎn)流動資料,,證明自己的財產(chǎn)并非“不義之財”。馬英九庭訊后很仔細的檢視筆錄后才簽名離開,。
高檢署書記官張文政表示,,馬英九昨天是以關系人身分應訊。檢察官在偵訊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向馬英九宣讀四項權利,也就是被檢舉的罪名,、可以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律師)、得請求調(diào)查有利的證據(jù),。
關系人身分 未請律師陪同
不過,,馬英九表示不必請律師。
查黑中心原計劃在館前路辦公室進行偵訊,,但因傳喚消息外泄,,查黑中心開會研究后,決定預備第二地點,,于是向臺北地檢署商借貴陽街第二辦公室的訊問室,,如果情況不利偵訊,,將立即轉(zhuǎn)移地點,稍后果然轉(zhuǎn)往北檢二辦應訊,。
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每月卅四萬元,,被檢舉其中十七萬元直接匯入他的私人帳戶。另外,,需要發(fā)票報銷的部分,,也有單據(jù)不清、犒賞員工的領據(jù)涉嫌人頭浮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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