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代的娼妓
娼妓制度與婚姻家庭制度
中國古代的娼妓制度,,其實是來源于整個社會所實行的婚姻家庭制度,。
恩格斯曾經(jīng)說過:“賣淫是對專偶制(過去翻譯成‘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補充?!逼鋵崒τ谥袊鴣碚f,,還不僅僅是一個“補充”的問題,從根子上就是兩個共生共容,、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孿生制度。
中國古代社會,,對于男性實行的是一種“有限的性自由”,。它的限定條件就是:只要是不會破壞婚姻和家庭的性關(guān)系就允許;凡是有可能破壞婚姻家庭的性關(guān)系,,則必定嚴厲譴責與禁止,。
也就是說,一個擁有相當?shù)呢敭a(chǎn)和社會地位的男人,,在家里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擁有妾(小老婆),擁有婢(丫鬟),。他可以只跟妾過性生活(但是不能因此而拋棄正妻),,也可以與婢發(fā)生性關(guān)系(只要事后把她“收房”,納為妾),。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卻不能與任何女性通奸,也不能擁有任何現(xiàn)在意義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這是因為,,如果女方已經(jīng)結(jié)婚,這就會破壞別的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還沒有結(jié)婚,,她的失貞也會破壞她將來的婚姻,或者使一個其他男人無法找到老婆,。
這就是中國古代儒家思想里,,其實非常根深蒂固的“社會公平”的內(nèi)涵,在性關(guān)系方面的具體化,。
有限定,,就必然會有讓步和另外的寬容。那就是允許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妓,。這是因為,,娼妓的社會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所謂“賣身”、“養(yǎng)女”等等),,不可能與一個有一定財產(chǎn)和地位的男人結(jié)婚,,充其量也不過是被男人“贖身”而成為他的小老婆,。這雖然往往會使這個男人很丟臉或者沒面子,但是卻并不違反社會制度,,因為這只不過是把一個女人從妓院轉(zhuǎn)賣到一個家庭,,或者是納妾時不找良家閨女卻偏要找青樓女子。這,,怪是怪一些,,但是畢竟無傷大雅,于別的男人無妨,,社會當然不會大加干涉,,笑話、笑話而已,。對于低階層的男人來說,,就是明媒正娶一個妓女也沒什么大不了的,只要那個妓女在婚后能夠恪守婦道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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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昌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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