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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
宋初因賭博被捕一律處死或充軍
宋代繼承了《唐律》的傳統(tǒng),而且對賭博犯罪的規(guī)定更加具體,,刑罰也更重,。宋初厲行重法,凡是在京城開封府開設賭局,,聚眾賭博的,,被捕者一律處死,隱匿賭徒不告發(fā)的,,處以相同的刑罰,;在邊疆地區(qū)犯賭博罪的,一律發(fā)配充軍,。
后來刑罰變輕緩接近唐代的規(guī)定
后來宋代又制定了通行于世的律典,,對賭博罪的規(guī)定變得輕緩了,也更接近唐代的規(guī)定,,即凡參與賭博的要杖一百,,輸贏財物超過五匹布的都要依盜竊罪論處。如果一個賭徒贏了五匹布,,那就要被判一年徒刑,,而輸五匹布的則可以按從犯從輕減一等處刑,就是杖一百,。
元代
繼承宋代法律處罰先重后輕
元代與宋代一樣,也是先重后輕,。
開始規(guī)定將賭徒流放到北方荒遠之地,,后來又改為賭錢物者杖七十七下,開賭場的受同樣的處罰,;官員參與賭博的免職,,凡再犯的,在原來刑罰的基礎上加一年徒刑,;緝捕官兵故意放縱賭徒的,,笞四十七下,收受賭徒財物的一樣笞四十七下,。
明代
兩類賭徒受罰前要先戴上木枷
明代律典規(guī)定,,凡賭博財物者,杖八十,,賭博場所及繳獲的財物都要沒收入官,,開設賭場的人與賭徒同罪,官員犯罪則要加重一等處罰,。對犯罪情況的認定只以現(xiàn)場繳獲的財物數(shù)量多少為依據(jù),,以前的賭博行為則不予追究,。
同時,明代的“賭博條例”對律典作了補充,,將賭徒分為三類:第一類指不務正業(yè),,整天在街上酗酒、滋事,,或者以前有過詐騙,、盜竊、不孝等犯罪記錄的,,這類賭徒要先枷號(一種恥辱刑,,犯人脖子上戴木枷)兩個月,然后再依律處斷,;第二類指平時沒有別的罪行,,只是慣于賭博的,要枷號一個月再依律處斷,;如果是年幼無知,,在別人的引誘下偶爾參與賭博,這屬于第三類,,只需依照律典處刑就可以了,,沒有附加刑。
官員犯第一,、二等賭博罪的需要奏請皇上判決,,文官一般要革職為民,武官革職后仍留在原來的部門聽候差遣,。
明代對賭博罪的處刑較唐宋變得輕緩了,,但是官員賭博受刑要重于常人,這與《法經(jīng)》的思想是一致的,。
作者:
金一戈
編輯: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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