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在齊國,,但時間是在春秋末年的齊景公時,,由于景公的暴虐貪婪,,欲盡括天下財利以俸一己之私,,乃對包括食鹽在內的山海之物實行完全的官府壟斷,,“海之鹽蜃,,祈望守之”,,改以往食鹽民制之例為官制,,盡奪民利,,而對廣大消費者則征斂無度,,以致“民人苦病”①。此情此景,,欲民之不冒險制販私鹽,,可乎?盡管尚無確切史料予以證明,但齊景公的所作所為使我們有理由相信,,此時私鹽存在的可能性極大,。
我們還可以戰(zhàn)國時期的秦國為例。秦國在商鞅變法時,,實行了比齊國更嚴厲的食鹽專賣政策,,不但課以重稅控制了食鹽的生產和流通環(huán)節(jié),而且還置“鹽鐵市官”專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加強對食鹽生產與流通環(huán)節(jié)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私煮私銷②,。直到秦滅六國而一天下,,商鞅以來的食鹽官營等“峭法”之政一仍其舊。對鹽利的控制施之以“峭法”,,不僅反映出秦國民間在食鹽的產運銷方面存在違法現(xiàn)象,,而且這種現(xiàn)象還相當嚴重。
因此,,我國古代私鹽的產生很可能是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而并非到西漢武帝時才有官、私鹽之分的,。另外,,根據以上敘述,我們還得出,,私鹽是食鹽專賣制度的產物,,但非必然產物,,只有那種違背民眾意愿,損害百姓利益的食鹽專賣制度才會導致私鹽問題的出現(xiàn),。
二,、私鹽在古代不同歷史時期的發(fā)展情況
中國古代私鹽產生以后,它的發(fā)展大致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即唐中葉以前的初步發(fā)展時期和中唐以后的泛濫時期,。
(一)傳統(tǒng)社會前期私鹽的初步發(fā)展
自西漢迄唐中葉,是我國古代私鹽的初步發(fā)展時期,。這一階段,,就政府的食鹽政策來看,西漢前期行征稅制,,食鹽的產運銷聽由私人經營,,官府征之以一定鹽稅。自武帝起,,改行專賣,鹽利歸官,,食鹽的產,、運、銷悉由官辦,,私人不得違禁經營,,被稱為直接或全部專賣制,該制度歷西漢后期迄新莽不僅未改,,且變本加厲,。東漢復行征稅制。魏晉南北朝時期則專賣,、征稅二制并行,。隋及唐前期鹽法較為寬松,食鹽的產運銷主要采行無稅制,,征稅制僅在唐玄宗開元初短暫實行過,。
由上可見,我國傳統(tǒng)社會前期的食鹽政策極不穩(wěn)定,,征稅,、專賣“兩種制度此消彼長起伏不定,兩頭征稅,,中間專賣”,,被稱為“賦稅專賣循環(huán)時期”。而在這長達960余年的歷史長河中,,真正實行專賣制的時間并不長,,“專賣還未占絕對優(yōu)勢”③,。為什么會是這樣?這可從政府對鹽利在國家財政中地位的認識不足及無力壟斷鹽利兩方面來考慮。
這一時期,,國家財政對鹽利的依賴尚不強烈,,因而政府對鹽利的控制并不特別在意。除非有重大軍事行動而致國家財政確實吃緊,,或出于限制豪強大族和富商巨賈勢力的目的,,方行專賣制。漢武帝時期的鹽鐵官營,,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以支援抗擊西北匈奴的戰(zhàn)爭,,同時也是為了限制大商人和地方豪強勢力的坐大,防止其危及西漢政權的穩(wěn)定,。吳王劉濞為首的“七國之亂”就是一個深刻的教訓,。所以,傳統(tǒng)社會前期的食鹽專賣政策表面上是中央與地方豪強大族和富商巨賈之間的經濟利益之爭,,實際上它的政治意義遠大于它的經濟意義,。正因為如此,西漢前期和東漢以后有些政權在對鹽利的控制方面就顯得不如傳統(tǒng)社會后期的一些王朝那樣專注,,推行食鹽專賣政策的愿望自然就不那么強烈了,,這是就中央政府有能力推行專賣制而不必采行的情況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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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晏子春秋》卷七《外篇》,。
②李明明,、吳慧著:《中國鹽法史》,臺灣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頁,。
③李明明、吳慧著:《中國鹽法史》,,臺灣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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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繼剛
編輯: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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