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鹽業(yè)史研究》2003年第4期 作者:史繼剛
一,、中國古代私鹽的產(chǎn)生
所謂私鹽,,是指違反官府有關禁令而私自生產(chǎn),、運輸,、銷售的食鹽,。私鹽的產(chǎn)生和泛濫通常同官府的食鹽政策,特別是食鹽專賣政策關系密切,。一般說來,,在食鹽由民間自由生產(chǎn)、運銷的時期,,既不存在為官府壟斷經(jīng)營的官鹽,,自然也就無所謂私鹽了,所以,,私鹽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食鹽專賣制度(政策)的直接產(chǎn)物,。所謂食鹽專賣制度,就是由政府直接或間接地控制食鹽的生產(chǎn)和運銷,,壟斷鹽利的制度,。
中國古代為法所禁之私鹽最早出現(xiàn)于何時、何地,、何類人所為,,史無明載,一般認為西漢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實行食鹽官賣,,嚴禁私煮之后,,“鹽始有官、私之分”①,。鄙意以為,,私鹽既與官府對鹽利的壟斷有關,則它的出現(xiàn)當在政府實施食鹽專賣政策之后,,而中國古代實行食鹽專賣早在春秋時期的齊國就開始了,,齊桓公時的管仲被認為是中國食鹽專賣政策的創(chuàng)始人。
那么,,食鹽專賣是否必然導致食鹽的制私販私呢?那倒不一定,,如果食鹽專賣政策對民眾利益無損或在民眾尚能容忍的限度內(nèi),鹽商也有利可圖,,則私鹽自無滋生的條件,。管仲推行的食鹽專賣政策,是一種民制,、官收、官運,、官銷的食鹽政策,。這種食鹽政策規(guī)定,在食鹽的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許民自制,,官給價收購或征之以低稅,,使生產(chǎn)者有利分沾,,從而調(diào)動其生產(chǎn)積極性。實踐證明,。這一舉措是有效的,。據(jù)《管子·戒》篇形容,,齊國自許國人煮海水為鹽,,“鹽者之歸也。譬若市人”,,即煮鹽者之多,,有如趕集似的。而在食鹽的運銷環(huán)節(jié),,雖統(tǒng)由官府經(jīng)辦,,實行計口授鹽,然所收鹽價并不高,,通常是在每升鹽的成本價之上加收一二錢,,也有只加收半錢者。這種取之無形而有度的做法,,既使鹽利“百倍歸于上”②,,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使消費者不易感到鹽稅成為他們的一種過重負擔,。
由于管仲的食鹽專賣政策較充分地考慮到了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故深得民眾歡迎。史載:管仲“設輕重魚鹽之利,,以贍貧窮,,祿賢能,齊人皆悅”③,。這就從根本上避免了私鹽產(chǎn)生的可能性,。試想在生產(chǎn)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都能得到較充分保障的情況下,違禁制販私鹽還有什么市場可言?什么利潤可圖呢?唯一的只是高風險和高成本,。所以,,我們翻閱了這一時期的有關文獻,實在找不到齊桓公時齊國境內(nèi)有制販私鹽的文獻記載,,也無相關的禁私條文,。可見食鹽專賣政策能否導致私鹽的產(chǎn)生,,關鍵要看這一制度是否提供了滋生制販私鹽的條件,,即是否過度侵害了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以下的事實便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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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經(jīng)濟大辭典·中國經(jīng)濟史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3年版,。
②《管子·海王》,。
③《史記·齊太公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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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繼剛
編輯: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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