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檢察官進京抓央視女記者恐怕是這些天最熱的新聞了,,評論也多得很,,但老實說,很多都未必到位,。目前最大的問題是事實不清,早早把此案定位為媒體聲張正義,,檢察院打擊報復(fù)還言之過早,。俺也是媒體人,,對這個行業(yè)多少知道一點,不妨胡亂說說,。以下所言,,純屬猜想。如有不符,,概不負責,。
首先,女記者是否無辜,?
俺的看法是未必,。先從記者這個行當說起。記者里面確有一身正氣,、兩袖清風的好記者,,但借此牟利的更是所在多有。
記者掙錢的方法很多:比如收紅包,,有一種是“車馬費”,,一般幾百塊,也算行業(yè)慣例,,無傷大雅,;還有一種就是大家都知道的“封口費”了,比如前些日子山西礦難曝出的“封口費事件”,,從中央到地方,,從真記者到假記者都囊括了。然而,,礦難這種事情對這些記者來說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可遇不可求,因此就要發(fā)揮記者個人的能動性,,主動出擊找毛病,,然后再要封口費,這種事情恐怕要比礦難封口費更為普遍,?!耙杂浾咧教幷夜賳T或企業(yè)老板的茬,貌似為百姓代言,,其實是拿百姓的訴求去和官員或利益集團搞交易,,從中謀取錢財?!薄裉?A href="http://ctjtkj.com/opinion/200812/1210_23_914984.shtml" target=_blank>中國青年報一篇評論如是說,。
不報道要給錢,想報道也要給錢,,也可以分兩種:一種是給錢買正面報道,,不贅言,;還有一種就是給錢買負面報道,也就是所謂輿論監(jiān)督了,。大家都知道,,走司法道路,有時候并不如讓媒體報道更加有效,。而媒體是稀缺資源,,稀缺資源就是值錢的,有人賣,,有人買,,也是一個不小的市場。央視女記者所為,,如果是真的,,就屬于這一類了。因此,,說什么“進京抓記者集中輿論監(jiān)督軟肋”,、“從進京抓央視記者看檢察長的瘋狂”就言之過早了。相反,,如果此案能夠揭露媒體潛規(guī)則,,意義同樣重大。
順便提一個細節(jié),,報道中稱吳某弟弟跟央視女記者是戀人關(guān)系,,可能是真,但是假的可能性也不小,。諸位,,請看北青報率先報道的內(nèi)容,所謂戀人關(guān)系都是女記者的朋友主動爆料的,,不排除是出于避罪的動機,。
其次,檢察院有沒有打擊報復(fù),?
這個俺都有點不敢猜測了,,沒有證據(jù)不能亂說話,雖然前面有說“如有不符,,概不負責”,,但這樣的聲明是無效的。有沒有打擊報復(fù),,諸位說呢,?
恐怕還得追本溯源,到底當初央視女記者去報道的是什么事。媒體是這樣報道的:“廣東惠州商人吳某與山西太原商人郝某發(fā)生經(jīng)濟糾紛,,杏花嶺區(qū)檢察院及當?shù)鼐较群笠浴靶匈V罪”,、“合同詐騙罪”、“誣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將吳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誣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檢察長何書生,。但隨后均以證據(jù)不足等原因釋放,。其間,公安部發(fā)函明確指出該案是民事糾紛,,不是刑事犯罪,。”
吳某當然不是我輩貧寒百姓,,否則也不可能一出手就是22萬了,。此案目前報道很少,恐怕也得翻出來曬曬,,何書生到底鐵面無私的執(zhí)法者,,還是打擊報復(fù),從此案應(yīng)能看出點端倪,。
算了,,還是從法律程序的角度說吧。很多人希望檢察院在程序方面有問題,,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正如《拘捕女記者山西檢方并無不當》一文所說:問題并不大。尤其是很多人質(zhì)疑的回避原則,,按照法律規(guī)定,,回避只是針對個人而非機構(gòu),因此杏花嶺區(qū)檢察院辦理此案單純從法律角度說是可行的——雖然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該商榷,。唯一值得質(zhì)疑的是:最高檢察院為何要把尚方寶劍授予太原檢方,,既然換一個檢察院同樣可以辦理,又何必冒天下之大不韙呢,?當然回避可能增加司法成本,,用楊維立的話說:“回避很麻煩,但公眾很需要,。”
最后用江南都市報吳志剛的一句話結(jié)束吧:檢察官的負面和女記者的負面都有可能存在,,只有這兩個負面都被有效監(jiān)督和制約,我們的制度設(shè)計才算上了路,。
鳳凰網(wǎng)評論編輯:彭遠文
上期評中評:人人都是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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