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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戰(zhàn)犯東條英機
日本宣布投降后,,據(jù)說也得到了美軍某官員個人的提示,日本政府認為,,即使盟國進行審判,,日本也先行進行自主審判。日本政府決定進行自主審判有兩方面的如意打算:一是可顯示日本的主權和司法權仍獨立存在,,二是想趕在盟國審判之前進行“自主審判”,,敷衍盟國,造成既成事實,,然后以“一事不二議”的原則為借口,,迫使盟國接受審判結果。
日本當局認為,,美國等西方盟國輿論最為關注和不能容忍的是日本虐待和殺害盟國戰(zhàn)俘的罪行,。為此,,日本挑選了幾名虐待和殺害西方俘虜?shù)膽?zhàn)犯進行審判,以向美國等國表示日本的“反省”姿態(tài),,達到緩和美英等國嚴厲制裁的目的,。從1945年9月至1946年3月,日本軍部先后對8名主要是殺害美軍戰(zhàn)俘的戰(zhàn)犯以濫用職權和殺人等罪名進行了軍法審判,,并很快作出了判決,。結果1人判無期徒刑,其余分別被判處11個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不足1年的監(jiān)禁,,無一人死刑,。而“巴丹死亡行軍”的主要責任者本間雅晴中將,則僅僅被處以停止將官待遇的行政處分,。這種審判,,完全是對法律和人類尊嚴的褻瀆。實際上,,被付之軍法會議的8名戰(zhàn)犯,,都犯有嚴重的殺人和虐待俘虜?shù)戎卮笞镄小6鹃g雅晴作為日軍司令官,,放縱部下,,強迫美、菲軍俘虜“巴丹死亡行軍”,,造成兩萬七千多人死亡的慘案,。對于這些罪行累累的戰(zhàn)犯處以如此象征性的輕罰,等于縱容犯罪,,也表明了日本“自主審判”的虛偽性,。
1946年2月19日,盟軍統(tǒng)帥部發(fā)布了“關于刑事權行使的備忘錄”的指令,,表示日本無權審判對盟國犯罪的戰(zhàn)犯,。至此,日本的所謂“自主審判”壽終正寢,。此后,,盟國先后在上海、西貢等地開庭對日本“自主審判”過的8名戰(zhàn)犯重新進行審判,,其中5名被判死刑,,2名無期徒刑,1名30年徒刑,。本間雅晴也被設在菲律賓的日本戰(zhàn)犯法庭判處死刑,。
編輯:
劉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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