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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guān)標簽 | [抗戰(zhàn)] [東京審判] [中日戰(zhàn)爭] |
一九三八年,,毛澤東在延安窯洞撰寫《論持久戰(zhàn)》
四,、審判是公正、公平,、合法的,。審判是依據(jù)《法庭憲章》等國際法文件,按法律程序進行的,。法庭給予了起訴方和被告方平等的權(quán)利,,被告得到了充分的辯護權(quán)利。法庭也不對法官的判斷設(shè)限,,法官都是在完全自由表達自己意志的條件下行使自己權(quán)力的,。比如,個別法官在法理上不認同東京審判,,卻一直可以參與審判并公開發(fā)表自己的不同意見,;法庭容忍被告及其辯護人恣意拖延審判達2年之久,都從不同側(cè)面表明了審判的公正和公平性,。雖然審判存在沒有審判天皇等不足,,但它并不足以推翻東京審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作者宋志勇為南開大學日本研究院副院長)
十一國法官對七名死刑犯判決的投票結(jié)果(推斷)
被告
廣 田 東 條 土 原 松肥井 武 藤 板 垣 木 村
法官國別
美 國 ×××××××
英 國 ×××××××
中 國 ×××××××
菲律賓 ×××××××
新西蘭 ×××××××
加拿大 ×××××××
荷 蘭 ○ ××××××
澳大利亞 ○ ○ ○ ○ ○ ○ ○
蘇 聯(lián) ○ ○ ○ ○ ○ ○ ○
法 國 ○ ○ ○ ○ ○ ○ ○
印 度 ○ ○ ○ ○ ○ ○ ○
“×”為贊成死刑票,,“○”為反對死刑票,。
編輯:
劉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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